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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9-01 10:09    编辑: 李宏才
 

青 海 省 人 民 政 府

关于发布《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

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青政[2014]5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推进全省投资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各地方及有关部门要简化备案手续,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审批。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及需报政府核准的项目外,均应予以及时备案。对于取消核准或者下放核准权限的项目,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同步取消和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同步下放核准前置条件审批权限,做好前置条件的办理工作。

  三、简化核准审查内容。项目核准机关主要对企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及准入标准,是否影响国家安全、生态安全以及社会稳定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不再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内容进行审查。项目核准机关要认真履行核准职责,提高工作效能,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

  四、规范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审批手续,一律放在核准后、开工前完成。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审批手续,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减少事前审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对本部门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进行简化合并,为企业投资项目提供便利、高效服务。对于已经和今后进一步取消核准或者下放核准权限的项目,省有关部门要相应调整城乡规划、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查等相关前置条件的审批权限。

  五、建立纵横协管联动机制。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及金融机构要建立纵横联动协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规划引导和市场监管,实现放管并重、上下联动、纵横协管,确保该放的坚决放开,该管的管住管好。省发展改革委要抓紧研究制定我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强化标准的制定和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省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六、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化解产能过剩的相关要求。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不得为此类项目办理规划选址、土地供应、环评审批、节能审查等手续。

  七、按照规定由国务院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并根据需要征求省级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本目录规定由市、州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层层下放。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目录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青海省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即行废止。

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4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燃煤热电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风电站: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核电站:报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非跨区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油: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 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高速公路网外的干线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非跨市、州行政区划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农村公路、资源开发性公路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农村公路独立桥梁中属于小桥(8米≤多孔跨径总长≤30米或5米≤单孔<20米)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千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Ⅵ级及以上航道整治、永久性航运基础设施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民航:新建机场项目报国务院核准,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商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稀土矿山开发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准。

  钢铁: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热轧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化肥:钾矿肥、磷矿肥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准。

  水泥: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州供水项目及日调水50万吨以下,1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跨市、州其他城建项目及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隶属中央的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涉及全省布局及属于省级管理权限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隶属地方的重大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其他项目的具体核准权限,根据另行制定的《青海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备案根据另行制定的《青海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