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德令哈、大柴旦、乌兰工业园(管委会),木里煤田管理局,试验区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83号)和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政府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西政办〔2015〕1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委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公开及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围绕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的目标,围绕建设国家循环经济先行区战略目标,对现有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确保行政权力依法、公开、规范、高效运行。
二、基本要求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清权、依法确权、科学配权、压缩限权、公开示权、监督制权,清理行政职权,编制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进一步明确各园区、各(单位)部门的职责权限,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行政职能体系和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实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清理行政职权,规范权力运行流程,明确法定责任。
2.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机密和法律规定必须保密的之外,所有职权项目和环节一律对外公开,不得保留解释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3.统筹兼顾。把行政权力运行责任和“三基”建设、反腐倡廉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推进,协调发展。
4.便民高效。实现行政权力运行流程优化、程序简化、效能提高,方便公众办事和监督投诉,最大限度为基层、园区企业提供便利。
(三)清理范围。
各工业园(管委会),试验区党工委、管委会下设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及事业单位。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现有职权目录。各园区、各单位(部门)要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结合省政府下放的第一批省级部门行政审批权限,按照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下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收费、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检查、行政监督及其他行政权力等类别(11+X),对本单位现有的行政职权进行全面梳理,形成本单位现有职权目录。
(二)优化行政职权流程。依照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高效便民的要求,修订绘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有法定程序的,按照法定要求细化流程;没有法定程序的,按照便民原则设置流程。同类行政权力且运行流程基本相同的,可绘制通用流程图;有关键性差异的,单独绘制流程图。
(三)提出职权调整意见。各园区、各单位(部门)要结合“三定”规定主要职责履行情况、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方面的要求,对本单位(部门)现有的行政职权(重点是行政审批事项)提出进一步取消、转移、下放、整合和加强等调整意见。
(四)编制责任清单。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结合“三基”建设,明确岗位基本能力要求和工作标准,根据不同类别行政权力的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落实责任主体,规范职责权限,编制责任清单。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报送阶段(2015年7月中旬)。各园区、各单位(部门)要在开展职责清理的基础上,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加大改革力度,于2015年7月20日前向试验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报送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二)清理审核阶段(2015年7月下旬)。试验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会同党工委工作部采取集中时间、集中审核的方式,对各园区、各单位(部门)报送的清单,逐项提出审核意见,并分别与各园区、各单位(部门)交换意见。
(三)终审公布阶段(2015年10月)。各园区、各单位(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经正式审定后对外公布。
(四)检查完善阶段。试验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会同党工委工作部跟踪了解各园区、各单位(部门)权力清单制度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遗漏事项,要及时调整补充列入清单。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园区、各单位(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将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配合、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以“全面清权、依法确权、科学配权、压缩限权、公开示权、监督制权”为原则,统筹协调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编制工作。
(二)问题导向,实事求是。各园区、各单位(部门)要把有利于服务基层、服务企业作为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基本出发点,抓好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主要环节,以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关系紧密、审批权力集中的部门为重点,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职权事项放在优先位置,着力解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领域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各园区、各单位(部门)既要按照权力清单行使职权,防止乱作为,也要积极主动履行职责,避免不作为;对关系人民生产生活、社会发展稳定的事务,要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切实履行职责。
(三)明确要求,依法清理。各园区、各单位(部门)要严格对照实施依据,认真开展清理规范,确保行政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全面、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擅自增加、扩大或放弃、隐瞒所行使的行政权力和所应承担的责任。涉密事项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广泛宣传,强化督查。各园区、各单位(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重要意义,营造氛围、形成共识,接受社会监督。党工委工作部会同综合办公室不定期跟踪了解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附件:1、××园区(部门)权力清单格式
2、××园区(部门)责任清单格式
3、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交叉分散情况登记表
4、行政职权类别释义
2015年7月17日
附件1
××园区(部门)权力清单格式
一、行政权力主体性质
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执法的组织。
二、行政权力主体职能配置
根据《××××××××》规定,试验区××园区(部门)职能调整及主要职责是:1、2、3……。
三、行政权力事项及依据
(一)行政审批(共 项)
1、2、3……(项目名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第XX条“……”。
(二)行政处罚(共 项)
1、2、3、4、5……(项目名称)
依据:《青海省××条例》第××条“……”。
(三)行政强制(共 项)
1、2……
依据:……
(四)行政征收(征用)(共 项)
1、2……
依据:……
(五)行政收费(共 项)
1、2……
依据:……
(六)行政给付(共 项)
1、2……
依据:……
(七)行政裁决(共 项)
1、2……
法律依据:……
(八)行政确认(共 项)
1、2……
法律依据:……
(九)行政奖励(共 项)
1、2……
法律依据:……
(十)行政检查(共 项)
1、2……
法律依据:……
(十一)行政监督(共 项)
1、2……
法律依据:……
(十二)其它具体行政行为(共 项)
1、2……
法律依据:……
附件2
××园区(部门)责任清单格式
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编制及内容要求
(一)编制要求。一是符合法规。行政权力的流程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程序的,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此外,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程序有具体规定或细化规定的,也要符合这些规定。二是符合程序。行政权力的流程既要体现法律的规定,又要符合行政机关运转的实际。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程序的,按照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实际运转的工作程序来制定,但要符合程序合理行使的要求。法律、法规、规章有原则规定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流程进行优化和简化,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三是高效便民。编制流程图要简单明了、便于公众知情办事,使群众一看就知道该怎么办事。关键环节、法律及相关规定必须有的环节不能缺少,法定程序之外的环节应合理设置、尽量减少。
(二)内容要求。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按照《行政职权目录表》填表说明中的职权类别进行分类编制。流程图要覆盖行政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包括行政权力运行从申请(立案)到办结的步骤和环节。具体应列明以下内容:一是职责要求,即行政机关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二是相对人的权利,即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要求说明理由、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三是办理时限,即完成某一步骤的时间限制。四是监督制约环节,即内部和外部监督渠道及联系方式。五是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即行政管理相对人表达诉求、申请救济的渠道和方法等。同时,要列出监督投诉电话。
二、行政权力岗位责任
序号 |
行政权力项目 类别及名称 |
实施 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
前置 条件 |
承诺时限 |
追责情形 |
其他 |
(一)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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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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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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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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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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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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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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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实施对象”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2.“承办机构”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受委托的事业机构或其他组织等。
3.“公开范围”是指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部门内部公开或不予公开。
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是指行政权力事项收费(征收)的具体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征收)的写“无”。
5.“前置条件”是指行政权力事项存在的前置审批等条件,没有前置条件的写“无”。
6.“追责情形”是指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填写承担的相应责任。
附件3
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交叉分散情况登记表
单位:×××(公章)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 依据 |
涉及 部门 |
交叉分散情况描述 |
理顺权力意见建议 |
主要 理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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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部门行政权力交叉是指本部门与外部门直接存在行政权力交叉的情况,不包括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的情形。
附件4
行政职权类别释义
1.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行政处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权力。
3.行政强制:指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依法对人身或财产实施限制性措施,或依法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劳动教养、强制拆除、查封、扣押、冻结、取缔、代履行等行政权力。
4.行政征收:指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依法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包括税收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资金和基金的征收等。根据国务院规定,以有权机关批准文件为依据的考试培训费、检测费等有偿服务性收费不作为行政权力纳入行政征收范围。
5.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等组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收费的项目,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的收费标准,向负有缴纳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货币的具体行政行为。
6.行政给付:指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力行为。如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复退军人安置费、社会福利等。
7.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侵权纠纷的裁决、补偿纠纷的裁决、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等。
8.行政确认: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工伤认定、产品质量确认等。
9.行政奖励:指行政主体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授予荣誉称号、晋级晋职等。
10.行政征用: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性地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
11.监督检查:指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行政主体,根据法定的监督权限,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和行政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12.其它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上述分类不能概括的行政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