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格尔木工业领域限制类、禁止类项目清单(2014年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02-17 16:38    编辑: 格尔木工业园

各行委、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格各单位、各军(警)部队:

  《格尔木工业领域限制类、禁止类项目清单》(2014年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4年8月12日

  格尔木工业领域限制类、禁止类项目清单(2014年版)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探索格尔木工业领域投资项目管理新模式,努力营造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1号令)等有关国家及省、州、市相关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结合格尔木实际,特制定格尔木工业领域限制类、禁止类项目清单(以下简称“项目清单”)。

  一、编制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

  (二)《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总体规划》(国函〔2010〕26号);

  (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

  (五)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

  (六)《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七)《关于进一步控制高耗能产业无序发展和过快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办〔2011〕243号);

  (八)《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2014年省政府第101号令);

  (九)《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青政办〔2005〕70号);

  (十)《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暂行办法》(青政办〔2005〕71号);

  (十一)《青海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

  (十二)《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循环经济产业发展指南》;

  (十三)《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主导产业体系规划》;

  (十四)《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格政〔2014〕77号);

  (十五)《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严格控制加油站等项目审批的紧急通知》(格政〔2011〕50号);

  (十六)《关于印发格尔木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格政办〔2014〕35号)。

  二、适用范围

  (一)格尔木行政区域内(含格尔木工业园、藏青工业园区)的工业领域投资项目。

  (二)本负面清单适用于内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三、主要内容

  格尔木工业领域限制类、禁止类项目清单共131条。

  (一)限制类:从化工、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轻工等6大类提出了54条负面清单。列入清单的限制类新建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核准或备案;现有生产企业允许在2—3年内加以改造升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格尔木工业园管委会、藏青工业园管委会应对限制类产业依法加强管理,对违反规定新建项目或简单扩大再生产的项目,依法清理,并责令整改。

  (二)禁止类:从化工、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轻工等6大类提出了77条负面清单;列入负面清单的禁止类新建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核准或备案;现有生产企业在2—3年内淘汰或关闭,市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格尔木工业园管委会、藏青工业园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西供电公司等部门对照加强清理,并依法责令其予以关闭。

  四、相关问题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项目清单以外的项目,在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等前提下,企业只需按照程序注册登记,按国家和省上确定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权限办理相关手续。清单根据限制类和淘汰类行业的落实情况、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订情况和产业发展空间布局建设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附件:格尔木工业领域限制类、禁止类项目清单

  201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