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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28 21:22    编辑:李宏才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结合国务院促进民间投资专项督查反馈意见整改及专项整治工作,继续深化简政放权,努力营造一视同仁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切实缓解融资难融资贵,不断降低企业成本负担,强化落实地方政府和部门主体责任,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民间投资发展环境

  (一)加快确立民间投资主体地位。除政府投资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外,其他领域尤其是一般竞争性领域要全面确立民间投资的主体地位,在大多数行业发挥重要作用。要确立民间投资在发展创新型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使民营企业成为发展创新型经济的主体。

  (二)切实放宽民间投资领域。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2〕65号),坚持“非禁即准、平等待遇”原则,切实规范设置透明化的投资准入门槛,全面放宽民间投资的领域范围。大力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旅游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能源及电力等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坚持一视同仁,抓紧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放开民用机场、基础电信运营、油气勘探开发等领域准入,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重点领域及医疗、养老、教育等民生领域坚决去除各类显性或隐性门槛,确保民企与国企公平竞争。今后,凡是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民间资本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全部对民间资本依法开放;凡是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不得单独对民间投资设置任何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加大力度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继续巩固扩大“三证合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登记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加强准入政策监督落实,定期检查民间投资开放和准入门槛,“对号入座”,逐项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情况,特别是行业准入附加条件一律取消,责令限时整改,确保政策落实“不缩水、不变样”,坚决防止出现“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

  (三)下大力深入推进“放管服”。围绕降低民间资本准入门槛、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着力实现同规则、同待遇、降门槛、提效率、优服务,努力把青海打造成全国行政审批事项最少、审批效率最高、创新创业环境最优的省份之一。深入清理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继续清理行政审批,解决好多头办理、环节交叉、互为前置等问题,及时破除各种关卡,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决取消,该给市场的权力要尽快放给市场。结合“五个一律”(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条件;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前置条件,除确有必要保留的外,通过修法一律取消;核准机关能通过征求部门意见解决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除特殊需要并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外,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和指定中介机构),进一步精简企业投资项目审核前置条件,合并规划审批事项,简化土地、环评、施工图等方面审批流程,整合项目报建手续,解决好“多头审批”等突出问题。加强政策引导和顶层设计,起草完成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实现流程再造。按照“全面覆盖、全程在线、全部共享”的原则,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强力推进部门横向协调联动和网上集中并联审批,进一步落实实施和监管主体责任,建成“纵向贯通、横向联通、覆盖全省、信息共享”的在线审批新机制,用“制度+技术”实现审批提速、全程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资源和技术,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完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建设,完善“信用青海”网站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探索建立纠错容错机制,鼓励引导政府工作人员主动为民营企业服务,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完善政企沟通机制。坚持依法行政,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产生,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打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四)加强政务服务大厅建设。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全省统一规范、服务高效的政务服务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强化价格检查和反垄断执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推进标准体系建设,降低公共资源交易成本。全面完成市(州)、县行政服务中心和县级“两个清单”公布工作。加强政务服务中心联审联办平台建设,推进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完善服务功能,推行“一口受理、限时办结、全程服务”,做到人员和项目两集中、服务和监管两到位,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健全完善办事服务指南,公开审批核准依据、标准、条件、程序和时限,探索试行专人全程代办、项目容缺预审、超时和缺席默许等制度,实行网上预受理和预审查,努力打造无差别服务。

  (五)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全面清理和整合规范各类认证、评估、检查、检测等中介服务,制定中介服务清单向全社会公布。建立中介服务机构统一代码、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制度,提高自律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强资质审查、跟踪指导和绩效评估。加强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管理,清理整治指定中介服务等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发现一次查处一次,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六)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负担。抓紧清理涉企收费,切实将国家取消和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落到实处,再取消一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坚决取消不合理、不合法涉企收费,严查严惩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以及中介机构收费行为,下大力气清理垄断型中介服务收费,坚决砍掉不合理收费和中介服务环节。进一步抓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阶段性降低“五金一险”费率等政策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抓紧开展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推动降低企业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级审计部门要将涉企收费审计作为政策落实跟踪审计的重点内容进行跟踪。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开展清理政府对企业各种欠款的专项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依规解决拖欠企业的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以及应返未返保证金等问题。(七)加强民间投资环境监督检查。研究制定《青海省行政监察机关改善民间投资环境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结合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每年组织开展两次民间投资环境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改突出问题,对监督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发挥好行政监察作用,着力解决民营企业反映的各级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缺乏担当精神、服务意识不强、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努力减少无序不公平竞争,切实营造廉洁高效、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

  (八)开展民间投资政策专题宣传。研究制定《青海省加强民间投资政策宣传实施办法》。省委宣传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总牵头,各地区、省级各部门密切配合,每年至少开展2次大型民间投资政策集中宣传讲解活动。在此基础上,省级各部门及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切实加强和创新本系统、本行业民间投资政策解读宣传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政策、平面媒体专题解读、新媒体宣传等方式,广泛宣传民间投资各项新政策。加强媒体宣传工作,统一开设专栏,推出系列报道,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内鼓励民间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和项目信息,挖掘和推介好做法、好经验,曝光不作为、乱作为案例,并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关切,做到长流水、不断线,努力在全社会营造谁创业谁光荣、谁发展谁光荣,以及“知商、亲商、尊商”和关心关爱企业家的社会氛围,释放积极信号,提振发展信心,稳定和改善市场预期。

  二、全力推动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九)抓好民间投资项目协调调度。定期对全省民间投资重点项目、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民间投资项目、工业民间投资项目“三张清单”进行总调度,逐项梳理问题,明确责任和时限,确保民间投资项目完成更多的投资实物量。各地区、各部门要立足职责开展相应的调度工作,加强项目审核、前期推进、建设保障等工作协调和服务,全力以赴抓好民间投资项目建设。

  (十)引导促进重点行业民间投资。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盐湖化工、光伏光热、新材料、锂电4个千亿产业和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业态,积极协助企业申报工业强基资金等国家专项资金,努力支持发展一批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符合产业政策的民营企业。全力推进高端企业先进技术与我省企业有机嫁接,推进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在产业领域的广泛应用,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在重点行业启动建设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培育一批数字企业。

  (十一)不断加大民间投资项目推进力度。每年定期筛选一批农牧业、交通运输、水利、电力、市政公用事业、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科技、旅游等项目,引入民间资本建设营运或向民间资本转让股权、经营权。每年推出100个左右的民间投资项目重点加以推进,统筹安排,积极引导,力争使民间投资成为投资项目建设的一支“劲旅”。抓紧开展重点领域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外部环境专项治理,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重大问题,促进项目顺利实施。继续严格落实重大项目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及重大项目库建设省政府分管领导挂牌督导制度,坚持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省级督导检查。

  (十二)建立民营企业综合协调机制。研究制定《青海省民营企业困难问题综合协调方案》,建立民营企业困难问题综合协调工作体制和机制。各市(州)、县(区)及园区管委会要分级成立工作小组,坚持上下联动,定期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充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力量,派出人员进驻省政务服务大厅,通畅企业投诉渠道,完善投诉办理监督机制,确保民营企业反映的问题“有人管,管到位”。结合全省服务企业专项活动,深入企业、厂矿等生产第一线,摸清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建设、政策落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列出清单,分类归纳,逐户建立工作台账。

  (十三)加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产业发展政策信息和市场信息发布平台,定期公开发布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投资项目、优惠措施、技术信息、市场信息及国内外行业动态等投资信息,建立民间投资分析预警机制,让企业及时了解把握宏观调控政策和投资方向,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减少低水平重复建设,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

  (十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研究制定《青海省推进招商引资加大民间投资政策措施》,提出新办法、新举措。每年将招商引资任务分解到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和市州,明确任务,强力推进。进一步落实招商引资和民间资本投资优惠政策,强化责任担当,切实解决政策落实中环节多、进度慢,以及由于领导变动引发的政府信用等问题;切实解决重安排、轻落实的问题;切实解决搞选择性落实、象征性执行的问题,畅通政策“最后一公里”,确保对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奖励机制,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进行奖励,充分调动省内外一切力量,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

  (十五)建立落实考核问责机制。把促进民间投资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作为目标考核重要内容,细化目标,兑现奖惩,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建立严格的对政府违约和政策不落实的问责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

  (十六)抓好民间投资统计。加强和改进民间投资统计工作,每月开展监测分析,及时反映民间投资在不同行业、地区间的分布和进展情况,准确把握民间投资动态,积极引导民间投资增长。

  (十七)突出人才培养。每年组织开展民间投资及相关工作学习培训,学习先进,开阔视野,提升能力。加强人才培养,努力形成不同层次、高中端兼顾、本地培养和外地引进相结合的人才队伍。

  三、着力增强民间投资内生动力

  (十八)发挥好政府引导带动作用。加大对公益性基础性建设和转型升级领域的投入力度,发挥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及放大效益。继续通过投资补助、担保补贴、基金注资、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努力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对民间投资的投入支持,协调落实好基金投放条件,加快省、市(州)、县专项基金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解决落实好项目资本金,为民间投资注入活力。

  (十九)鼓励民营企业创新投资方式。支持民营企业以合资、合作、联合、联营、参股、控股、集资、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根据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等行业特点,鼓励民营企业采取公开招标、特许经营、知识产权入股和产业投资基金等符合市场经济惯例的投资方式,形成民资、国资、外资取长补短、相互整合、共同竞争和发展的生动局面。

  (二十)引导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深入推进供给侧改革,围绕培育发展新动力,扩大消费需求,优化消费结构,倒逼民营企业转型升级。着力构建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大对特色农产基地及产品加工、特色文化、旅游业、新能源等行业的扶持力度,加快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积极推进养老家政健康、信息、旅游休闲、绿色、住房、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商品和服务供给,让民间资本更多流向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产业和项目,引导民营企业调结构、转方式、增效益。围绕全省投资需求研究实施“投资品供给提升工程”,以装备制造、建材、钢铁、新能源为重点,支持发展个性化定制,扩大省内企业在我省重大项目、政府采购、企业配套中的供给比重,实现供给与消费的高效互动。

  (二十一)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双创”。研究出台《青海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指导和规范众创、众包、众扶和众筹等新模式、新业态,推进我省众创空间向纵深发展。加大对创业创新群体的支持力度,从投资融资、人才培养、技术进步等方面进行扶持。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集中区(创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创业创新群体向创业园(孵化园)转移,通过支持批量建设标准化厂房,集中建设配套服务设施,搭建统一高效的服务平台。依托省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有效整合社会服务资源,推动省、市及各专业化窗口平台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为创业创新群体提供一站式、全方位服务,构建全社会创业创新支撑体系。探索设立“互联网+金融”资源与资产交易平台,形成推动创新创业的多元化融资渠道。

  (二十二)积极促进房地产去库存。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综合竞争力。积极发展跨界地产,将库存商品房转变为商用地产,拓展旅游地产、养老地产、文化地产。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实行购租并举,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大力推进城镇棚改货币化安置,加快实现棚户区居民拆迁安置,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推动库存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二十三)大力实施品牌战略。积极鼓励和支持具有鲜明地方特色和竞争优势强的民营企业加快品牌培育、提高品牌档次、扩大品牌影响,进一步优化民间投资结构。深入实施“出口自主品牌培育计划”和“千万美元潜力企业培育计划”,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鼓励扩大出口,支持利用自有品牌、自有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对外投资合作。

  四、不断拓宽民间投资融资渠道

  (二十四)鼓励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自有资金组建民营银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支持民营企业投资信托公司和金融消费公司。落实好奖励补贴、风险补偿等优惠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及金融服务中介等设立和增资扩股。

  (二十五)切实解决融资难融资贵。严格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切实做到小微企业“三个不低于”,即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推动建立政、银、保、企对接平台,加强金融机构与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对接合作。推动建立企业“过桥”资金池,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信贷周转、债务融资贴息、担保补贴等,帮助企业降低信贷成本。进一步规范金融服务收费,抓紧清理和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的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收费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

  (二十六)着力拓宽融资渠道。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各地区建立债券增信资金池,加大债券发行保障力度,提升民营企业资本市场融资能力。多渠道推动企业利用债权和股权融资,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境外融资,优化融资结构。强化对民营上市后备企业的分类指导,积极推动我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及区域股权市场上市或挂牌融资。

  (二十七)加强担保体系建设。鼓励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各市(州)、县(区)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通过资本金注入、保费补贴和创新奖励等形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参股、设立办事机构等方式,将省级再担保平台的创新业务、管理模式、风控体系延伸至县域,争取专项建设基金用于补充政策性担保平台资本金,形成全覆盖、网格化、立体式的省市(州)县三级融资担保体系,推进政府主导的省级再担保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

  五、切实加快PPP项目落地实施

  (二十八)加快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机制。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公共服务领域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公共服务领域基础设施,与政府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不得另设附加条件。省级设立PPP融资支持基金,与各级财政出资引导设立的PPP支持基金相对接,通过股权、债权等方式投入PPP项目,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

  (二十九)做好PPP项目前期服务。各级财政、发改部门要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为PPP项目发起、选择PPP咨询机构,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方案编制(“两评一方案”)和选择项目合作伙伴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选聘PPP咨询机构开展“两评一方案”等项目前期工作。及时补充完善项目库,定期召开项目对接会,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清单,加强示范引导。建立PPP项目实施方案联评联审机制和绿色通道,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查工作效率。

  (三十)加强PPP项目政策供给。研究制定《加快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若干政策措施》。综合实施奖励、财政补贴、基金支持等形式,加大对PPP项目的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对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等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价格政策,建立灵活的价格调节机制。实行多样化土地政策,保障PPP项目建设用地。创新符合PPP模式特点的金融服务政策,积极提供融资支持。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创新观念,切实把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短期和中长期政策并举、治标与治本兼顾,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亲自协调,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督促落实,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层层分解任务责任,从紧从快从严从细抓好落实,坚定信心,迎难而上,精准施策,全力以赴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