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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样本)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12-26 12:48    编辑: 李宏才

各市州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

  《青海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4日

  (发至县,此件公开发布)

  青海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精神,更好地推动我省政务公开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协调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持续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着力打造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推动落实省委提出的“十三五”时期“131”总体要求营造良好政务服务环境。到2020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迈上新台阶,依法积极稳妥实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公众参与度和政府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二、推进政务阳光透明

  1.推进决策公开。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修订完善《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都应当通过省内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政府参事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探索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进一步增强决策透明度。决策作出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逐步推行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推进执行公开。主动公开重点改革任务、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项目的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根据工作进展公布取得成效,听取公众的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工作,确保执行到位。决策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决策目标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正决策的建议;政府作出相关决定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责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增强抓落实的执行力。

  责任单位:省政务公开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3.推动管理公开。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在全面公开市(州)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基础上,2016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县级“两个清单”编制和公布工作。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制定《青海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条例》,各级政府根据各自的事权和职能,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推动执法部门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推进村务公开,加快制定《青海省村务公开条例》,保障村民对村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定《青海省行政审批事项监督管理条例》,提高行政审批事项监督能力和行政审批效能,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取消、下放、保留事项的公开工作,努力把青海打造成全国行政审批项目最少、审批效率最高、创新创业环境最优的省份之一。推进监管信息公开,重点公开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保障性住房、质量价格、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交通运输、旅游市场、国有企业运营、公共资源交易等监管信息。公开民生资金等分配使用情况,重点围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大扶贫政策、扶贫对象、扶贫资金项目分配等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公开年度贫困人口脱贫计划、脱贫措施和到户帮扶项目及落实情况,贫困地区要健全完善扶贫公告公示制度,确保扶贫对象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

  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民政厅、省扶贫开发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4.推进服务公开。把实体政务服务中心与网上办事大厅结合起来,推动政务服务向网上办理延伸。认真总结推广西宁市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开展“一窗受理、一站服务、一章审批”做法与经验的同时,加快推进格尔木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试点,探索行政审批管理新模式。创新投资审批机制,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推进部门横向联动和网上集中并联审批。2016年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全部建成启用;2017年各市(州)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完成《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规范》等五个地方标准化建设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公开服务事项,编制公布办事指南,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服务指南、告知单等形式,公开行使权力的主体、办理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信息,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让群众不跑冤枉路,办事更明白、更舒心;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开项目名称、从业范围、设置依据、服务时限等。大力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组织编制公开服务事项目录,制定完善具体办法,切实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职责。通过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打通政府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5.推进结果公开。各级行政机关要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推进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公开,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方面事项贯彻落实情况公开力度,实事求是公布进展和完成情况,促进重大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建立健全重大决策执行结果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注重运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鉴定、社情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增强结果公开的可信度,以工作实绩取信于民。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6.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推进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均应当积极稳妥公开本部门本单位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除涉密信息外),各级政府预决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推进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凡机场、铁路、公路、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文化、扶贫等工程,都要做好审批、核准、备案、实施等信息公开,同时加大项目稽察、执法检查等执法信息的公开力度。推进教育卫生领域信息公开,加强法定传染病疫情及防控信息的公开。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建设项目环评及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推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制定《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成交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各级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扩大政务开放参与

  7.推动政府数据开放。按照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要求,实施政府数据资源清单管理,加快建设全省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制定开放目录和数据采集标准,逐步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认真落实《青海省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方案》,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领域的政府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运用大数据推动整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市场监管、法定检验检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和企业依法依规应公开的数据;进一步加大政府数据开放力度,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各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上网公布。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20年底前,逐步实现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资源、农业、环保、安监、金融、质量、统计、气象、企业登记监管等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的政府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充分开发利用政府数据资源,推动开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条件。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网信办、省工商局、省政府电子政务办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8.加强政策解读。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发挥政策参与制定者的作用,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和重大措施,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带头宣讲政策,解疑释惑,传递权威信息。要重视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字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使用。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9.扩大公众参与。通过政务公开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研究探索不同层级、不同领域公众参与的事项种类和方式,搭建公众参与平台,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三者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提高政府公共政策制定、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响应速度。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10.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加强重大政务舆情回应督办工作,针对公众关切,开展效果评估,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权威解读信息。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负责处置的地方和部门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要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快速反应、及时发声;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确保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时不失声、不缺位。

  责任单位:省政府新闻办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11.发挥媒体作用。重要会议活动、重大决策部署、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等重要动态信息,要充分运用媒体做好发布工作。积极发挥新闻网站、政务微博、公众微信平台以及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的网络传播力和社会影响力,扩大政策信息发布覆盖面,提高宣传引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责任单位:省网信办、省政府新闻办、省政府电子政务办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提升政务公开能力

  12.建立健全制度规范。修订完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进一步完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等规定。编制《青海省“十三五”政务信息化建设专项规划》,统筹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制定《青海省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政务网络建设、应用系统推进、信息资源共享、政府网站运维等。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上下联通、功能完善、运行高效的政务网络服务体系。

  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电子政务办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13.建立政务公开负面清单。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依法积极稳妥制定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细化明确不予公开范围,对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事项均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并进行动态更新。负面清单要详细具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制定和调整负面清单的事项、依据和结果都要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政务公开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14.提高信息化水平。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升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通过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实行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在线咨询、网上办理、电子监察,做到利企便民,逐步形成网上服务与实体大厅服务、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相结合的一体化新型政务服务模式。加快“信用青海”网站建设步伐,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门户网站要在显著位置链接“信用青海”网站,并将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信息按照约定方式报送至“信用青海”网站,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电子政务办、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15.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强化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整合政府网站信息资源,充分运用新媒体拓宽信息传播渠道,制定完善政府门户网站内容更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上下级网站协同联动等工作规程,加强内容更新和技术保障。进一步完善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机制,切实发挥绩效考评的导向作用。

  责任单位:省网信办、省政府电子政务办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16.抓好教育培训。各级政府要把政务公开列入公务员培训内容,依托各级党校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培训,增强公开意识,提高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的能力,力争3年内将全省从事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支持政务公开工作人员接受相关继续教育。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要自觉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研究,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增强专业素养,强化公开理念,提高指导、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五、强化保障措施

  17.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牵头做好政务公开工作,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进工作;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督促、抓协调、抓落实。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公厅(室)是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承担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工作职责。

  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18.建立工作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理顺机制,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要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经费保障,为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鼓励通过引进社会资源、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政务公开专业化水平。有条件的应把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政府数据开放、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推动政务公开工作迈上新台阶。

  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19.加强考核监督。要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探索完善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强化激励和问责,对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好、社会满意度高的地区和部门予以表彰;对政务公开工作不重视、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省政务公开办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