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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9-30 09:30    编辑: 李宏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确保2017年10月1日起与全国同步实现“多证合一”,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推行“多证合一”改革的重要意义

  在全面实施企业“五证合一”改革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途径,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的重要抓手。推行“多证合一”改革,对于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互联网+”环境下政府新型管理方式、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提高劳动生产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将这项改革摆在突出位置,转变观念,积极作为,确保我省与全国同步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二、“多证合一”改革制度规定

  (一)整合涉企证照。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使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达到预定可生产经营状态,大幅度缩短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

  (二)推进业务协同。坚持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相结合,从严控制个性化信息采集,信息一次采集共享。凡是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相关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交;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部门自行核实,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避免让企业重复登记、重复提交材料。

  (三)实行“一窗受理”。继续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平台(简称公示平台)公示,并及时归集至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简称交换平台)。

  (四)简化“多证合一”手续。实行“多证合一”后,企业不再另行办理“多证合一”涉及的被整合证照事项,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协同监管平台(简称协同监管平台)、交换平台或数据接口等方式,共享给被整合证照涉及的相关部门,满足管理需要。已按照“五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五)互认“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法律效力。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对“多证合一”被整合证照所涵盖的原有事项信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互认“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将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以有效监管保障便捷准入,提高开办企业积极性。要切实转变理念,精简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市场监管新模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履职意识,明确监管责任,主动实施监管。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托协同监管平台、交换平台,不断完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公示平台和“信用青海”网站的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约束功能,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减少政府监管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三、主要任务

  (一)分类处置涉企证照事项。省级各行政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审批、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等类别,全面梳理涉企证照事项,对于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可以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列出计划,报省编办审核,经省政府同意后,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省工商局根据省政府决定,在“五证合一”的基础上,对发展改革部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粮油仓储企业备案,农牧部门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备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旅游部门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财政部门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普通货运分公司设立备案、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船舶代理和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以及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备案,文化部门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备案、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公安部门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公章刻制核准备案,商务部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不涉及特别准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洗染经营者备案、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二手车经营主体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外汇部门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海关部门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电子口岸企业入网资格审查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原产地证企业备案等14个部门的31个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三十六证合一”。预留“多证合一”数据接口,对逐步改为备案的涉企证照事项,成熟一个,整合一个,实行更多数量、更大范围的“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二)深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大力推进网络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消除信息孤岛。一是制定青海省政府数据资源共享目录体系和管理办法,建立区域内统一标准的市场主体信息库,构建统一高效、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政府数据资源体系,打破部门和行业信息壁垒。二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协同监管平台、交换平台,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三是加大对协同监管平台信息共享数据交换应用情况的行政监察,督促各部门推进业务协同。

  (三)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广泛应用。坚持“多证合一”与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应用相结合,打通改革成果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衔接、对下级的业务指导,加大投入力度,推进部门信息系统与协同监管平台等的有效衔接,共同使用由国家工商总局统一信任源点核发的电子营业执照,进行主体身份识别,获取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区域内、在政府部门间及行业内的互认和应用。

  (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新型模式。坚持优化政务服务与推进“互联网+”相结合,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快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改革,实行线上、线下互为补充的登记服务新模式。各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要在“多证合一”的基础上,加快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打造“互联网+”模式下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推进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线上并联审批、“一张网”办理,优化线上、线下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减少办事环节,降低办事成本,实现“一网通办、一窗核发”。

  四、责任分工

  (一)合理确定“多证合一”整合范围。省级各涉企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规定,认真梳理填报涉企证照事项,提出整合、取消和逐步取消的意见建议(9月15日前完成)。省工商局按照涉企证照整合的原则,根据各部门填报的涉企证照事项,分批提出拟整合事项清单,报省政府研究决定(首批整合事项名单9月15日前完成)。对确定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各部门配合省工商局归并信息采集项目,从严控制个性化信息采集,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多证合一”登记模式(9月15日前完成)。

  (二)推进涉企证照事项标准化管理。省编办负责按照项目名称、审批依据、办理程序、条件标准、材料份数、审查要求、办理时限以及保留、逐步取消、改为备案管理等类别,对全省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进行完善,并全面公开,实现行政审批事项标准化、公开化和透明化(10月30日前完成)。各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及相关部门也要通过门户网站、服务窗口等全面公开准入清单(10月30日前完成)。

  (三)推进协同监管平台互联共用。省工商局要按照“多证合一”改革的要求,改造升级业务系统、公示平台和协同监管平台,完善用户管理制度,定时将涉企信息推送到协同监管平台,为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数据(9月15日前完成)。各相关部门要畅通电子政务外网、业务专网等,主动做好与省工商局的网络连接,推进协同监管平台本部门的互联互通。要主动争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积极改造升级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推进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与协同监管平台等的数据交换,及时准确获取企业登记基础信息,同时将涉企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信息上传到协同监管平台,推动实现业务协同(9月30日前完成)。

  (四)加大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网络平台建设。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要结合“多证合一”改革,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方案,推进以电子政务外网为基础,横向和纵向互联互通的信息网络建设。推进以协同监管平台和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为依托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打通横向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推进省、市(州)、县(市、区、行委)三级之间的信息共享。推进协同监管平台在本地区的广泛应用,确保整合事项信息和各部门在登记、审批、监管中产生的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归集和共享,为事中事后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提供信息保障(10月30日前完成)。

  (五)推行“互联网+工商登记”模式。省工商局负责加快推进企业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工作,推进线上、线下互为补充的工商登记,制定线上、线下办事流程,减少办事环节,降低办事成本,推动工商登记“最多跑一次”,最终实现与办事群众“零见面”,打造“互联网+”模式下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工商登记服务体系(9月20日前完成)。

  (六)建立全省市场主体信息库。省工商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地税局等部门,共同制定省政府数据资源共享目录体系和管理办法(9月15日前完成)。依托企业法人库,统一信息采集规范,完整归集涉企登记、监管、处罚、奖励等信息,建立全省统一标准的市场主体信息库(10月30日前完成)。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在畅通政务外网,全面使用协同监管平台获取信息的同时,及时、准确、完整上传涉企信息(9月30日前完成)。

  (七)合理整合优化登记窗口。各级政府要针对“多证合一”改革后,基层登记窗口压力将持续增大的实际,切实配齐配强窗口登记人员,适量增补帮办辅助人员,保障帮办辅助人员经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打包购买网上解答、电话咨询、用户注册、网上预审、材料分流等一般性事务服务,以此减轻窗口工作压力。加大身份识别、材料扫描、电子签名、电子档案扫描查询等的硬件投入,为实现线上线下互为补充的登记服务提供基础设备保障(9月15日前完成)。省工商局负责加强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多证合一”改革相关政策知识、业务流程、信息采集等的全方位培训,着力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9月20日前完成)。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多证合一”改革涉及面广、任务繁重、时间紧迫,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把“多证合一”改革摆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谋划推动,主要负责人要将“多证合一”改革作为“一把手”工程,亲自研究、亲自协调、亲自督导。要认真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狠抓组织实施和督促指导,确保在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内全面完成“多证合一”改革的各项任务。

  (二)完善配套制度。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依法推进改革的原则,对涉及“多证合一”的相关法规、规章、政策进行梳理、修改、完善或清理。对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相关部委支持的,要主动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请示汇报,争取政策支持,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

  (三)做好改革相关衔接。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多证合一”改革的要求,及时改造升级信息系统,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推进信息数据互通互认,切实做好改革衔接,确保各项业务工作有序开展。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的衔接配合和沟通联系,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构建上下互通、左右互联的网络体系,为业务协同提供网络支撑。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前置机、交换机、存储器等硬件设备,保障信息数据的安全存储和广泛应用。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机构,并保障相应人员、技术及经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健全网络监管机构和信息化管理机构,调整充实专职网络和信息化管理人员,保障“多证合一”改革顺利实施。

  (五)加强督查考核。各级政府要建立开办企业时间统计通报制度,研究建立新生市场主体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制度,为不断深化改革提供参考。要对接国际营商环境指标,建立健全本地区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加强对本地区营商环境的评估排序工作。各地区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年度目标(绩效)指标要求,加大考核力度,省考核办将考核结果按比例折算后计入各地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绩效)考核总分,对改革中涉企证照分类处置配合不力、“多证合一”整合工作推诿扯皮、网络不能及时互联互通、信息不能准确共享交换以及营商环境排名靠后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各级政府要通过制定任务清单等方式,加强对“多证合一”改革的督促检查,并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指导工作,不定期对各地、各部门改革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评分的重要依据。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针对改革任务,采取有效措施,通过有效途径和不同方式,有力有序做好改革政策的解读、宣传和回应工作,形成上下联动、各界参与的良好氛围,确保“多证合一”改革顺利推进。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