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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海省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10-24 22:21    编辑: 李宏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激发重点群体创业创新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青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围绕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稳定是第一责任的要求,鼓励社会大众创新创业、劳动致富,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发展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着力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强化收入分配政策激励导向,营造好环境,创造好条件,提供好支撑,分群体施策,不断激发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现经济增长与居民增收互促共进,让全省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

  (二)主要目标。

  1.城镇就业规模逐步扩大。“十三五”期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30万,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就业质量稳步提升。

  2.宏观收入分配格局持续优化。到2020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3235元;力争收入增长速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居民收入结构不断优化,城乡、区域、行业和居民之间收入差距持续缩小,中等收入者比重上升。

  3.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显著提高。到2020年,基本社会保险基本实现应保尽保,逐步提高各项底线民生保障水平。

  4.脱贫目标全面完成。按照“四年集中攻坚,一年巩固提升”的总体部署,到2019年,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村全部退出,贫困县全部摘帽。到2020年,全面消除绝对贫困现象。

  二、实施七大群体激励计划

  围绕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牧民、科技人员等增收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七大群体,实施差别化收入分配激励政策。持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培育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逐步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带动城乡居民实现总体增收。

  (一)技能人才激励计划。

  引导加大人力资本投资,促进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和社会地位提高,体现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和重要价值,带动全省产业工人提高技能、增加收入。

  1.完善技术工人薪酬激励机制。加大对技能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力度,引导企业合理确定技术工人薪酬水平,可采取协议薪酬、持股分红等方式,试行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鼓励企业给高技能人才设立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把工资分配同技能人才的实际贡献紧密衔接起来,激发技能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具备条件的企业,要积极为包括高技能人才在内的各类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保障技能人才退休和医疗有较高的待遇。落实国家优化职业技能标准等级设置政策,拓宽技术工人晋升通道。开展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工作,使技能人才在相关表彰奖励中保持适当的比例,推动企业建立技能人才合理使用制度,指导推进企业首席技师制度试点工作。经政府部门认定的“企业首席技师”,每人一次性给予10000元高技能人才补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列第一位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推进贯通职业资格、学历等认证渠道。落实国家有关职业资格与相应的职称、学历比照认定的制度。推动实施职业资格与职业教育学历“双证书”制度。贯彻国家高技能人才可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政策,在职称评审过程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可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可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的高技能人才可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落实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制度,适当突破年龄、资历和比例等限制,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使用机制。支持企业自主评价技能人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3.营造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按照政府引导、行业参与、企业开展的要求,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行业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树立行业标兵。精心组织参与全国性或区域性等高水平职业技能竞赛,提高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质量和影响力。加大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力度,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支持技能人才分享品质品牌增值收益。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降低入户门槛,对紧缺的技术工人在城市落户、购租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推进放开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进入城镇的落户限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

  (二)新型职业农牧民激励计划。

  在推进城镇化的同时,结合农牧业产业化发展,加大对从事传统种植、养殖农牧民的培训补助力度,通过多种激励支持,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牧民,促使广大农牧民增收致富。

  4.提高新型职业农牧民增收能力。加大农牧民培训和促进就业力度,将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纳入教育培训发展规划。支持高校和职业学校办好涉农涉牧专业,定向培养新型职业农牧民。落实国家助学和培训补贴政策,实施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程,鼓励农牧民通过短期培训、半农半读等方式就地就近接受培训。引导农牧区青年、返乡农民工、农牧区大中专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等劳动力参加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育和提升工程。深入推进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努力提高妇女参训比例,增强农牧民增收能力。(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牧厅,省妇联)

  5.挖掘现代农牧业增收潜力。深入推进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加绿色优质农畜产品有效供给。加强农田水利、人工草地、草场围栏、暖棚等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现代生态农牧业,做强做优特色产业,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农牧业产业链改造升级。推动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创建一批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和农村产业融合试点示范县,带动农民就业致富。推进农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鼓励农民采用节本增效技术,支持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降低农业生产成本。用好农畜产品初加工补助政策,延长农牧业产业链条。扶持发展一乡(县)一业、一村一品,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实施“互联网+”现代农牧业,大力发展农牧业电子商务,扩大农畜产品线上交易份额,探索农牧业新型业态。发展休闲农牧业、乡村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鼓励农牧民共享增值收益。(责任单位: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金融办、省旅游发展委)

  6.拓宽新型职业农牧民增收渠道。积极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和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农民工、大学生等人员返乡创业,通过创业带动更多农牧民就业。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管理体系,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探索将财政资金投入农业农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户。统筹协调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多渠道增加农民集体和个人分享的增值收益、股权收益、资产收益。(责任单位: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金融办)

  7.落实和完善农业补贴、保险及其他支持保护政策。加大财政对“三农”的投入力度,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农畜产品最低收购价格等为重点的各项惠农政策,提高农业补贴效能。建立健全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牧区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体系,探索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农牧民住房产权、林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切实解决好农牧业发展资金短缺、农牧民贷款难的问题。探索建立政府、银行、保险对农民不良贷款分担机制。以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继续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扶持,加大农牧业政策性保险支持力度,稳步扩大农牧业保险覆盖面,推进开展畜禽、设施蔬菜、饲草料、中藏药材种植保险试点,增加保险品种,提高农牧民特别是新型经营主体的参保率,帮助农牧民有效规避农牧业生产风险。(责任单位: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金融办)

  (三)科研人员激励计划。

  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建立有利于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的政策措施,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通过工资性收入、项目激励、成果转化奖励等,激发科技创新热情。

  8.完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高校、科研机构经批准,可对聘用的高端科研人员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项目工资等市场化薪酬分配方式,并将此类收入分配在核定绩效总量时单列管理。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经所在单位同意,科研人员可到企业等兼职、高校教师可开展多点教学并获得合法收入。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70%,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不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缴纳各项保险的依据。(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9.改进科研项目及其资金管理。充分尊重智力劳动的价值和科研规律,落实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发挥科研项目资金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引导作用。扩大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下放项目预算调整权限;放权给高校、科研院所等项目承担单位结合科研工作实际制定差旅费、会议费等开支标准;取消劳务费比例限制,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允许列支劳务费、绩效支出等用于人力资源成本补偿;提高间接费用比重,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30%,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加强项目经费管理与现有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衔接,推行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经费审计方式。(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10.健全绩效评价和奖励机制。探索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教师和科研人员分类考核评价制度,建立教学、科研以及成果转化等业绩的等效评价机制。落实国家和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推进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机制调整,落实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政策。推进经营性领域技术入股改革,完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约定政策。实施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贯彻落实科研人员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专项奖励基金,补偿优秀科研人员的智力投入。多渠道募资,加大对基础性和前沿性科研课题的长期资助力度,加大对青年科研人才的创新奖励力度。强化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创业项目的知识产权申请、转化和运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

  (四)小微创业者激励计划。

  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降低创业成本,通过健全创新创业成果利益分配机制等多方式激励大众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创业,引导和支持小微创业者在“双创”中实现创收致富。

  11.清除创业壁垒,提升创业参与率。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制度性成本。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提高企业退出效率,进一步提振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信心。(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12.加大扶持力度,提高创业成功率。支持并规范多层次、专业化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双创”示范基地。积极推行“互联网+创新创业”新模式。加强创业信息资源整合,建立创业政策集中发布平台。完善通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通过评审优惠、预留份额等方式对包括初创企业在内的小微企业加大扶持力度。落实扶持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创业失败的失业登记人员及时提供各种就业服务。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5〕144号)提出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支持小微创业者提高创业成功率。(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13.探索创业成果利益分配机制。落实国家有关建立健全创业成果利益分配机制的政策,鼓励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确保创业者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激发创业积极性。完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制定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保护办法,加大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力度。加快建设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机制。依法查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鼓励龙头企业与小微创业者探索分享创业成果新模式,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承担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等公共平台功能。支持自由职业者的智力创造和高端服务,使其能够获得与智力付出相匹配的合理回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金融办)

  (五)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计划。

  进一步优化环境,增强薪酬分配的激励作用,激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工作热情和创新能力,激发企业家创业热情,推动经济增长、就业增加、效益提升、职工增收实现良性互动。

  14.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方式。完善对组织任命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激励机制,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方式,研究制定在国有企业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稳妥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探索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5.强化民营企业家创业激励。落实市场准入和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消除各种隐性壁垒,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问题。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项目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家扩大投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僵尸企业”处置、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国有企业改革。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产权,严肃查处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合法经营、合法收入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规范司法程序,原则上应严格执行先定罪后没收或处置嫌疑人财产的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置时间、顺序有规定的除外,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减少对企业点对点的直接资助,增加普惠性政策,促进公平竞争。(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

  (六)基层干部队伍激励计划。

  完善工资制度,健全不同地区、不同岗位差别化激励办法,建立阳光化福利保障制度,充分调动基层干部队伍工作积极性。

  16.完善工资制度。落实国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政策,完善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基本工资在工资性收入中的比重。进一步规范完善特殊岗位津贴、乡镇工作补贴制度,并适当向艰苦边远地区倾斜。按照国家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建立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调查比较制度,推进公务员工资调整制度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17.健全差别化激励机制。根据公务员奖金制度,建立健全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将考核结果与奖金挂钩,强化省级政府统筹调控责任,赋予地方一定的考核奖金分配权,重点向基层一线人员和业绩突出人员倾斜。完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充分发挥职级对基层公务员的激励作用。(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18.明确福利标准和保障范围。根据国家规定,明确应享有的各项福利待遇名称、发放标准及发放范围。推进公务员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规范改革性补贴,形成以货币福利为主,实物福利为补充的福利体系,实现阳光透明操作,接受社会监督。符合条件的乡镇公务员、医务人员、教师可以按规定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就近提供公租房保障。落实公务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

  (七)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激励计划。

  鼓励和支持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中具备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者参加各类培训,提升劳动技能,通过劳动增加收入。

  19.提升产业扶贫增收水平。加大产业扶贫扶持力度,结合地方特色,发展特色产业,实施贫困村“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对有劳动能力和生产发展愿望的贫困人口,重点扶持特色种养业,充分尊重群众自主选择产业的权利,结合区域产业发展布局和群众自身条件,适宜发展什么就扶持什么,宜农则农,宜牧则牧,宜林则林,宜商则商,宜游则游。对有劳动能力,但自身没有经营能力的贫困人口,通过扶持牧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特色种养、民族手工、乡村旅游、特色文化等优势产业,强化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扶持发展产业,实现就地脱贫。深入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加大对贫困地区农产品品牌推介营销支持力度。引导和支持贫困地区青年通过发展电子商务增收致富。积极探索跨地区兴办扶贫产业。用好用活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援青机制,实施好“携手奔小康”“百企帮百村、百企联百户”等精准扶贫行动。(责任单位:省扶贫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残联)

  20.建立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鼓励、引导具备就业能力的困难人员积极就业,增强其就业动力。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对纳入低保且具有劳动能力、但未实现充分就业的困难人员,着重帮助其实现就业创业。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工作的低保人员,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1.完善相关专项救助制度。加强专项救助制度与低保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在重点保障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基础上,将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延伸,形成阶梯式救助模式。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实施分类救治,妥善解决因病返贫现象。将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统一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完善临时救助制度体系。(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

  三、实施六大支撑行动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围绕城乡居民增收,提供服务支撑、能力支撑和技术支撑,全面开展就业促进、技能提升、托底保障等行动。

  (一)就业促进行动。

  22.全面提升就业岗位创造能力。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依靠市场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建立创业服务平台,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创业带动就业优惠政策,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加快三产之间的融合,延伸产业链,创造更多高质量的就业机会。鼓励新型劳动密集产业发展,积极承接东中部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培育和带动一批劳动力就业。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支持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加强对灵活就业、新的就业形态的政策支持,鼓励发展家政、养老、护理等生活性服务业和地方特色、民族特色产业,努力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吸纳更多中低技能劳动者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者就业。继续落实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及援企稳岗同步发力的惠企利民政策,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宗委、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

  23.有效提升劳动力市场流动能力。推进户籍、住房、教育、社会保障等制度改革,消除制约劳动力流动就业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发挥城镇、新兴产业带动效应,吸纳更多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劳动力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流动就业。加强对口支援,争取支援省市吸纳更多我省劳务人员。总结推广返乡创业工作经验,结合产业共建,引导劳动力有序向六州和海东地区转移,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加快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吸纳劳动力在城镇就业。加大劳务经纪人的培训力度,发挥劳务经纪人的作用,积极推进跨区域转移就业,提高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4.不断提升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能力。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利用“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及时发布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搭建公共就业创业信息平台,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精准服务,全面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效能。支持西宁市建设包括招聘、培训、薪酬、咨询、健康服务等多位一体、一站式管理、订单式服务的人力资源产业园。(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25.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分类指导建设一批布局合理、功能突出、高效实用的多层次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加大政府支持力度,鼓励社会投资,放宽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改善实训条件,提高实训效能。进一步放宽技工院校自主专业设置,加强专业建设与市场需求的结合,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加快就业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体系建设,支持省内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与我省产业园区企业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中心),共建重点专业,实行技能人才定向培养、联合培养。(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

  26.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完善和调整新型学徒制培训激励政策,逐步推广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在各类企业中逐步建立“招工即招生、入厂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新型学徒制培养模式。开展职业院校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推动校企“双主体”育人。实施技师培训项目,加快急需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培养,为培育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人才支撑。(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

  27.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调整优化中职和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提升学生实践动手和就业竞争能力。鼓励和支持职业院校与行业共建继续教育基地,为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发展培养培训管理人员、技术技能人才。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和创业引领计划,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实现用工和培训的供需对接,加大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促进劳动者自主就业。深入实施全民技能提升储备计划,开发和调整适合产业发展需要的培训补贴目录及补贴标准。以就业为导向对困难人员实施职业培训。实施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的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开展农村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技能培训。加大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力度,帮助青年获得相应工作经验或经历,提高就业竞争力。采取“送教进厂”、定向培训等方式,加强“僵尸企业”职工技能培训,促进职工转岗就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牧厅,省总工会)

  (三)托底保障行动。

  28.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推动企业开展常态性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29.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统筹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制度,推动“一门受理、部门协同”救助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完善救助对象认定机制和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低保标准,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探索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稳步推进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逐步提高孤儿保障水平,完善残疾人补贴政策。推动各种保障制度在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资金、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等环节的互联互补,加快建立城乡全覆盖、一体化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体系。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

  30.扩大基本保障覆盖范围。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群全覆盖、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建立健全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提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积极发展慈善事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

  (四)财产性收入开源清障行动。

  31.拓宽居民财产投资渠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发展直接融资,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强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创新,改善金融服务,向居民提供多元化的理财产品,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对个人理财服务市场进行合理细分,拓宽金融机构个人理财业务种类。合理确定理财产品的定价水平,准确地向客户揭示风险,公开信息。加强理财咨询服务人员的配备、培养和激励,提高理财服务的个性化。妥善发挥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强化金融监管,促进保险资金保值增值。提高投资者自身的风险识别与抵御能力,引导居民采取投资组合,以长期投资为理念,增加财产性收入。(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

  32.加强对财产性收入的法治保障。优化公平竞争和诚信的金融消费市场环境,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和透明度建设,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财务管理和分红制度,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在拆迁、征地、征用公民财产过程中,依法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金融办、省政府法制办)

  33.合理调节财产性收入。落实好国家相关政策,平衡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税负水平,着力促进机会公平,鼓励更多群体通过勤劳和发挥才智致富。完善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征管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五)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行动。

  34.规范现金管理。完善现代支付结算体系建设,规范现金管理。全面推进非现金结算。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模式。完善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发票管理和财务报销制度,全面推行公务卡支付结算制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35.堵塞非正规收入渠道。继续遏制以权力、行政垄断等非市场因素获取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加强对财政资金、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管理和审计监督。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有效规范隐性收入,遏制以权力、行政垄断等非市场因素获取收入,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收入。落实好国家关于调节收入分配的税收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

  (六)收入监测能力提升行动。

  36.完善收入分配统计与核算。逐步建立电子化居民收支调查统计系统,提升调查数据质量。开展不同群体收入状况研究。在确保信息安全和规范利用的前提下,创新收入监测方法,提升居民收入信息监测水平。加强部门间沟通联系,衔接政策落实,把握时间节点,努力提高数据的时效性和全面性,切实做好居民收入统计工作。(责任单位: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牧厅、省统计局)

  37.建立收入分配政策评估体系。建立宏观经济、相关政策和微观数据的综合评估机制,对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借鉴国际经验,引入收入分配微观模拟模型。(责任单位: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

  四、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责任,主动与国家相关部委沟通衔接,会同其他责任单位研究相应的工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抓好工作任务落实。其他责任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切实抓好本部门工作任务的落实。各市(州)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的具体办法,对重点群体实施精准激励。

  (二)鼓励先行先试。选择部分地区和科研单位,开展专项激励计划和收入监测试点,不断总结试点经验,重点提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和政策措施。

  (三)加强督查考核。加强对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加强政策评估。建立督查激励长效机制,将城乡居民收入增幅、增量等指标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确保激励措施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激励作用。

  (四)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加强依法保护产权、弘扬企业家精神、改善民生等方面的舆论引导,营造鼓励增收致富的良好社会环境,大力弘扬勤劳致富精神,不断激发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本实施方案自2017年11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