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12-07 10:45    编辑: 格尔木工业园

  青政〔2017〕4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实体经济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基和命脉。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是适应新常态、把握新常态、引领新常态的客观需要,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和践行“四个转变”新思路的必然要求,也是我省决胜脱贫攻坚,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的重要举措。目前,我省实体经济发展水平与发达省区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不高。以农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的生产总值作为实体经济宽口径测算,全省实体经济规模占GDP比重从2011年的78.4%下降到2016年的69.2%,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快发展壮大实体经济已迫在眉睫。对此,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发展实体经济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紧紧围绕解决产业结构偏重偏粗偏短、新经济新动能规模较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关键问题,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要素配置,强化政策扶持,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促进我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思路与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践行“四个转变”新思路,着力优化实体经济存量,做大实体经济增量,提升实体经济质量,全面提高实体经济发展水平。

  (二)发展目标:力争到2020年,全省实体经济企业数量明显增加,质量效益显著提高,发展后劲持续增强,发展水平迈上新台阶。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超过1000亿元,年均增长8%左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年均增长6%以上。培育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企业10家以上,其中超200亿元企业4家以上。高技术企业工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10%以上。60%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3%以上。建成1家国家级制造业重点实验室、4个国家级制造业科技创新平台、1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1个工业设计创新中心,培育1家先进制造协同创新中心。

  三、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一)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坚持以打造传统产业竞争新优势为目标,持续推进技术改造,全面提高盐湖化工、能源化工、有色冶金、装备制造、建材、特色轻工等传统产业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水平,加快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产品质量、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支持龙头企业与大型电商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合作,拓展产品销售渠道。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求,稳步推进钢铁、煤炭、电解铝、水泥、铁合金等行业去产能工作,引导企业主动压减过剩产能,完成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调整优化农牧业种养结构,加快发展油菜、马铃薯、青稞、蚕豆、果蔬、肉牛、肉羊、奶牛、冷水鱼、饲草等10大特色优势产业,着力打造粮油种植、畜禽养殖、果品蔬菜、沙棘枸杞4个百亿元产业基地,构建循环农牧业生产体系,重点培育农畜产品加工领军企业,促进农畜产品提质增效。引导企业大力发展跨界地产,推动存量商品房转变为医疗、养老、旅游等行业地产。

  (二)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作用,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发展。以打造锂电、新材料、光伏光热、盐湖资源综合利用等4个千亿元产业集群和15个重大产业基地为目标,大力实施锂电产业扩能提升、装备制造和生物产业发展、新材料产业链条延伸、关键技术突破、信息技术应用示范等5大工程,促进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速崛起。完善军民融合发展长效机制,建设军民两用技术转移和产业孵化中心,积极推进“军转民”,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民参军”,构建高端铸锻基础零部件产业集群,促进军民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土地、能源、污染排放等指标,通过市场化机制择优配置给优先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推动前沿技术、高端技术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合。实施“互联网+”行动和大数据战略,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和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加快“宽带青海”和“数字青海”建设,实施城市宽带提速、农牧区宽带普及、三网融合等工程,落实国家电信普遍服务,深入推进提速降费。加快推进大数据产业发展,实施政务云、产业云、民生云、生态云示范工程,推动青藏高原大数据灾备中心建设,促进大数据与三次产业深度融合。加快推进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实施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及数字企业建设,推进智能制造生产模式,在盐湖化工、油气化工、有色冶金、装备制造等重点行业开展智能制造应用试点示范。

  (三)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业,推动制造业依托互联网、物联网跨界融合,实现从以产品生产为中心向以服务需求为中心的模式转型。实施制造业服务化示范企业培育计划,培育30家左右综合实力强、行业影响大的制造业服务化示范企业。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重点发展现代物流、现代金融、信息服务、电子商务、商务咨询、节能环保、检验检测、研发设计、人力资源、品牌建设、售后服务、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业,引导和支持生产性服务企业与制造企业互动发展,提高产业配套服务能力和整体竞争力。积极发展线上服务平台、线下孵化平台、创业辅导体系以及技术与资本支撑等4大生产性服务业。支持发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检验检测认证等专业化、市场化科技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吸引省外知名科技服务企业在青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建立科技服务采购平台,加强对新服务、新模式、新业态的展示发布和推广应用。鼓励深化和拓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推动知识产权商品化、产业化、资本化。实施农牧区产业融合试点示范及“百县千乡万村”工程,发展生态农牧业、休闲农牧业、都市农牧业、创意农牧业,保护和打造一批特色文化旅游村落,加强路线设计、品牌培育和产品推介,发展100个休闲观光示范点,推进农牧业与旅游、文化等产业深度融合,构建和延伸“接二连三”的产业链和价值链。

  (四)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加快推进建筑业结构调整步伐,鼓励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等形式做大做强,支持企业发挥优势向上下游产业延伸,形成“突出主业、适度多元”的产业发展格局。积极推动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转变,培育提升设计、采购、施工全流程工程总承包能力。大力发展装配式建设,积极推动建筑业与建材业融合发展,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支持建筑业企业提高装备水平,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可享受与工业企业相同的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加大建筑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力度,支持企业研发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绿色建材,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完善招投标制度,依法严厉查处串标、虚假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环境。推进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引导企业以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书或保险公司保险等形式,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担保、工程质量保修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大力推进校企合作,积极弘扬工匠精神,培养建筑业专业人才,鼓励现有建筑企业进一步做专做精,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

  (五)优化国企产业结构。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稳妥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进一步优化省属出资企业股权结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将国资监管工作重心逐步转向深化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等方面,实现向管资本为主转变。坚持因地制宜、因业制宜、因企制宜,鼓励支持省属出资企业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做强做优主业,巩固省属出资企业在盐湖化工、有色冶金、煤化工、清洁能源、装备制造、物流运输等行业领先优势,由注重规模扩张向注重提升质量效益转变。支持省属出资企业将资本投向新能源、新材料、绿色低碳、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支持省属出资企业通过开展投资融资、资本整合和产业培育,加速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科学调整国有资本战略布局,健全完善“僵尸”企业出清长效机制,通过兼并重组一批、关停出清一批、管理提升一批、改造升级一批、破产清算一批的方式,妥善处置“僵尸”企业,整合重组省属出资企业同质化产业、上下链产业,促进困难企业瘦身健体、扭亏增盈、提质增效,打造产业竞争新优势。充分发挥省级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作用,加快处置省属出资企业低效无效资产,支持企业积极推进市场化债转股,进一步优化国有企业资产结构。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

  (六)促进园区转型升级。优化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等三大园区管理运行机制,明确管委会法律地位和具体管理权限,赋予更多的管理权限。鼓励园区在产业链配套、多元化投资、市场化经营以及现代化管理方面改革创新,激发园区发展活力。在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等重点工业园区开展“多规合一”示范试点,统一规划、优化布局、强化协调,避免园区主导产业同质化竞争。重点突出东部地区和柴达木地区两大优势工业主体区域,发挥三大园区及15个重大产业基地的主体作用,推进园区经济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形成主次分明、结构合理、集约集聚发展的园区产业布局。积极引进一批龙头型、基地型产业支撑项目和循环经济项目,着力提升工业园区企业核心科技竞争力,支持煤制烯烃、铝镁合金等带动力强、辐射面广、技术装备先进、产品附加值高的园区重大项目建设,推动园区产业向价值链高端延伸。积极推广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经验,支持国家低碳工业园试点建设。加快推进全国草地生态畜牧业试验区、现代农牧业示范区、现代农牧业产业园建设,创建1—2个国家农牧业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示范引领高原特色现代生态农牧业发展。

  四、着力扩大有效投资

  (一)加强项目储备和建设。紧抓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机遇,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交通运输、科技创新、社会民生事业和“山水草林田湖”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等领域重大工程项目,充实和完善重点项目库,力争更多项目列入国家计划。积极推进“十三五”规划重大项目落地,滚动实施“百项改造提升工程”和“百项创新攻坚工程”,重点推进比亚迪动力锂电池及配套材料、大美煤业60万吨烯烃、格尔木炼油厂炼化升级改造等重大产业项目。加快推进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和三江源二期、祁连山生态保护建设、环青海湖生态综合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推进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加快推进引大济湟西干渠、北干渠二期等重点工程和中小型水库工程建设,抓好西宁、海东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加快建设格库铁路、新青川大通道、祁连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重点抓好格尔木全国综合交通枢纽建设,争取2017年底前开工建设西宁机场三期、曹家堡综合交通枢纽、那棱格勒河水利枢纽、中川水电站等重大工程项目。

  (二)激发民间投资活力。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之外的公共服务领域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公共服务领域基础设施,与政府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不得另设附加条件。每年筛选出一批民间投资重点项目加以推进。定期梳理评估全省民间投资重点项目、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民间投资项目、工业民间投资项目“三张清单”,确保民间投资项目完成更多的投资实物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4个千亿元产业及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业态。积极协助企业申报工业强基资金等国家专项资金。加快建立政策与社会资本合作机制,抓紧设立省级PPP融资支持基金,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选聘PPP咨询机构“两评一方案”等项目前期工作。

  (三)补齐科技生态民生短板。强化规划引领,落实“一核两带一圈”新布局,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加快推动兰西城市群发展规划编制工作,促进东部城市群提速扩容、转型升级,推进环湖地区特色种养、加工、旅游等产业发展。实施好青甘川三省交界地区平安与振兴发展规划,加大青南地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力度。加强农牧业科技创新三级平台建设,依托基层农牧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优先补齐特色产业科技短板,完善农牧区基础设施,提升农牧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改善农牧区人居环境,加快形成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城乡一体基础设施建设支撑体系。精准实施脱贫攻坚“八个一批”行动计划和“十个行业专项方案”,补齐贫困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加强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建设,稳步实施15年免费教育,提高基层医疗服务可及性、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实施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填平补齐工程,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解决公共服务有效供给不足、均衡化程度不高等问题。加快推进东部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抓好城市扬尘治理、污水处理、工业企业烟粉尘处理设施改造等项目。加强湟水流域污染综合治理,完善沿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加快重点企业和工业园区环境治理步伐,实施工业污染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巩固木里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成果。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继续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等。创新生态保护管理体制机制,建立资金保障长效机制,有序推进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和祁连山国家公园设立工作。

  (四)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充分利用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招商引资及扶持产业类发展专项资金等,大力支持招商引资工作。每年推进100个10亿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对采用设备、技术工艺达到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关键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适当给予财政补助。对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并落地实施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前期工作,给予资金支持。对在省内注册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内资企业总部、管理型营运中心等,给予土地厂房、人才留用等政策支持。健全完善新能源指标招投标评分机制,对积极参与省内上下游产业对接的新能源企业,在指标分配上予以倾斜。强化招商项目全程跟踪服务,着力解决立项、环评、安评以及征地拆迁、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等过程中存在的制约性问题,确保签约项目尽快落地,落地项目尽快建设,建设项目尽快竣工投产。围绕补齐优势产业短板和加快转型升级,积极谋划项目,开展特色产业专题专场招商活动,加大驻点、上门等招商工作力度。各市州和重点工业园区可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相对灵活、更加优惠的招商引资政策措施,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执行,提高招商引资政策吸引力。

  (五)加快扩大对外开放。加大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地区开展全方位经贸合作,加快推进与跨国公司的战略合作,不断壮大我省新能源、新材料、盐湖化工、装备制造、藏毯绒纺、高原特色农牧渔业等出口主导产业。支持引导省内建筑业企业深入研究国际标准,提高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履约等方面管理水平,积极参与境外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带动设备原材料出口和对外劳务输出。支持我省制造业企业在市场潜力大、产业配套强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生产制造基地、海外营销公司、专卖店、海外仓及综合性特色商品国际展销中心。加快口岸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口岸通关能力。完成我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依托青海曹家堡保税物流中心和青藏高原东部国际物流商贸中心,打造集综合加工、商贸流通、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等于一体的口岸经济增长极,力争开放格尔木、玉树等航空口岸。以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和海东工业园区为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申报自由贸易试验区。主动邀请自由贸易伙伴国、国际缔结友好城市、商协会、企业来我省访问和开展经贸活动。加强与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层次、多维度交流合作,在基础设施联通、要素资源流动、产业互补和政策协同等领域,开展全方位合作发展。深化国际产能合作,提升产业转移承接能力,加快资本集聚、资源利用、市场开拓、技术引进。充分发挥对口援青、东西部扶贫协作平台作用,有效推动与援青各省市融合互补发展。继续办好中国·青海绿色发展投资贸易洽谈会、环青海湖国际公路自行车赛等展会赛事,不断提高青海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注重扩大消费需求

  (一)推动消费提质升级。实施品牌价值提升工程,加大“青海制造”培育力度,推进“青海省名牌”、“青海老字号”等品牌申报认定工作,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实用、更为舒适美观、更具品味格调的品牌商品,增强“青海”品牌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同感。加大媒体宣传引导力度,引导居民增加节能环保产品消费,促进绿色消费升级。大力推动体育健身、医疗服务、家政服务、老年用品、照料护理等健康养老消费领域产业发展。鼓励发展动漫游戏、创意设计、演艺娱乐、出版发行、网络文化、数字内容等新兴文化产业及传统文化消费升级。加快乡村旅游、森林康养、自驾旅游、生态旅游、工业旅游、商务会展旅游、休闲度假等旅游产业发展。推进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传统服务业转型升级,引导网络经济和主要电商平台规范发展,满足人民生活质量改善需求,提升整体服务消费水平。以工业消费品、地方特色食品等为重点,深入开展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专项行动,着力提升中高端消费品供给能力。完善农牧区群众信贷、保险等服务体系,激发群众消费意愿。加快高原特色信息产品研发和应用,增强信息消费服务供给能力。鼓励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产品服务升级,提升建筑和人居环境品质,培育住宅消费新动力。

  (二)完善优化消费环境。适应消费结构升级需求,改造提升城市老旧基础设施,提高服务城乡基础设施网络覆盖面,加大水电路气通信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力度,完善农村综合物流服务功能,提升综合承载能力,以健全高效的基础设施体系,进一步优化消费市场环境。着力改善消费市场安全环境,强化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检查,严厉查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优化旅游市场消费环境,切实规范涉旅企业和行业协会经营服务行为,建立健全违法违规旅游经营者“黑名单”制度。严厉查处垄断协议、霸王条款等行为,全面推行明码标价、明码实价,建立消费品领域“守信联合奖励、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强化消费者维权保护,建立消费争议快速处理绿色通道,健全完善小额纠纷快速调解机制、消费纠纷诉调衔接机制及在线消费争议调处机制,落实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责任和赔偿先付制度,实现消费维权工作关口前移,快速解决消费纠纷。加强消费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提升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消费者满意度和消费过程体验舒心度。积极培育消费热点,增加高品质商品和服务供给,营造愿消费、敢消费的良好环境。

  (三)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及放贷业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发展异地贷款业务,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把有能力有意愿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工逐步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因城施策,商品住房库存量大的市州县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在完成公租房实物配租前提下,支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政府按规定提供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教师等技术人员,凡符合条件的均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四)稳定房地产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提升住宅品质,合理控制商业用房建设规模,加大去库存力度。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政策措施,积极支持农牧民进城安居。持续推进“农牧民安家贷”等业务,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农牧民进城购买普通自住房信贷支持力度,对信用良好并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增加贷款授信。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土地市场及房屋中介市场的监管,重点监管好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住房交易资金。鼓励房地产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发展,提高产业集中度,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六、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

  (一)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实施特色产业科技创新工程,充分利用已设立的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支持新材料、新能源、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实施30项重大科技专项,推动盐湖资源、太阳能、锂电池、复合材料、先进晶体材料、特色生物等产业创新集群发展。深入实施“1020”生态农牧业重大科技支撑工程,提高农牧业科技研发和转化能力,促进农牧业生产、加工和服务业深度融合。适应农牧业调结构转方式要求,深入推进绿色高效创建工作,大力推广优质品种和节本降耗、循环利用技术模式。实施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程,积极承接推进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重大新药创制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成果向我省转移转化。

  (二)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科技型、高新技术企业“两个倍增”工程和科技“小巨人”培育计划,开展龙头企业创新转型试点,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核心技术突出、集成创新能力较强、引领特色产业发展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强化政策倾斜,提高企业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比例。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公平有序地向企业聚集,推动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规范化建设,支持各类科技型企业自主创造知识产权或购买知识产权,培育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支持企业成立研发机构,引导产学研共建工程技术中心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引进经营管理和技术研发人才,使企业真正成为研究开发、凝聚人才、科技投入和创新成果应用主体。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考核机制,将研发投入和创新绩效指标纳入国有企业领导评价考核体系,提高技术创新产品销售收入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的比重。对国有企业在科技研发等方面的投入,经认定符合要求的,在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并在所得税加计抵扣。建立促进国有企业创新激励制度,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可实施股权和分红权激励。

  (三)壮大科技人才队伍。深入实施“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计划、海外赤子为国服务行动计划。在青海大学建立人才特区,率先推进人才培育政策改革。健全人才评价体系,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开发和基础研究的人员分类制定评价标准。进一步改革完善职称评审制度,将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成果转化等科研贡献作为科研人员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对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及科技创新业绩突出人才,开辟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担任行政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因科技合作与交流出国,按照教学科研人员进行管理。建立健全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试点院(所)长聘任制。对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给予特殊经费支持,享受编制、薪酬、落户、住房、配偶安置、子女教育、职称评审等优惠政策,并给予科技项目资助,项目管理实行自主选题、备案审核。下放省内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70%。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保护科技人员创新热情。加大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方式,培养一批愿承接、善应用、会推广的新型职业农技员,解决技术能人问题。

  (四)加大科技资金投入。“十三五”期间,每年安排1亿元财政资金,五年投入5亿元,并争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中小企业创新、新兴产业培育等引导基金支持,建立健全由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多元投入的创新风险投资机制,撬动社会资本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持续增加各级财政投入,建立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财政对科技投入年均增幅不低于20%。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财政奖补、税收优惠等财税支持政策。对科技型企业由财政科技经费按照当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免税额给予10%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强化大学生创新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引导作用,扩大青海省科技创新引导基金规模。

  (五)加快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按照国家高新区政策先行先试要求,积极借鉴外省区已出台的政策措施,推动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理顺体制机制,加快创新发展,在科技与金融结合、知识产权保护与运营、人才吸引和培养以及产城融合等方面,开展全方位的改革和探索。充分发挥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推动省级高新区建设,促进全省经济开发区创新发展。

  七、加快发展市场主体

  (一)鼓励支持大众创业。每年安排5000万元大学生创新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支持由省内高校在读两年以上的大学生及毕业七年以内的省内外高校毕业生,在省内创办企业,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省属高校要设立创新创业课程,应届毕业生创新创业教育率要达到100%。进一步调整完善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每年组织1500名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将高校毕业生创业一次性奖励提高到1万元。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享受为期3年的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补贴,并按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实际缴费的70%给予社保补贴。凡在省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且自主、合伙办经营实体或从事网商微商的城乡劳动者,对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可申请10万元到20万元的创业贷款担保,其中对以上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出资人人数累加每人按10万元计算担保额度,申请总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将返乡人员纳入就业创业资金扶持范围,对符合首次创业条件并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返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对失地农民、生态移民、退役军人及其他登记失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奖励5000元,对农民工等城乡其他人员创业奖励2000元。

  (二)支持众创空间建设。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省创业促就业扶持资金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建设。省内各普通高校要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及大学科技园、产学研合作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设立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公益性大学生创新创业场所。鼓励机关、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推广单位和国有企业等机关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经批准后到众创空间离岗创业的,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对省内各类创新主体与国内外大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合作投资和服务外包等方式在省内建设的,以及为大学生提供技术、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财务、法律、金融等服务的,业绩较突出的众创空间给予100万元以内的奖励支持。

  (三)加快培育小微企业。重点支持微型企业上数量,小型企业上规模,加快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支持围绕上下游配套产业,培育一批小微企业。扶持现有科技型、成长型小微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文化教育、家政服务、养老健康、旅游休闲、信息服务等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发展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强化政策撬动,引导社会融资规模持续向小微企业倾斜。对注册成立3年内、租用中小企业创业园(集中区)生产经营场地的小微企业,适当给予企业厂房租金补助。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和列入千家中小微企业培育工程的中型企业,继续给予岗位补贴或职工培训补贴。对小微企业申请专利费用实行减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的,按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有关规定予以补助。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收费标准,重点对单笔担保额度100万元以下,且年担保费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的担保业务,给予一定比例的奖补。对高校毕业生在众创空间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部门要降低科技项目申报准入门槛,鼓励小微企业申报政府相关项目。扩大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范围,支持小微企业扩大经营和服务。

  八、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一)降低资源使用成本。稳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争取在国家层面建立藏区电力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和电力直接交易,探索建立电力现货市场,培育形成中长期交易为主、现货市场为补充的电力市场,不断优化电力要素供给,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坚持价格市场化改革方向,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有序放开非居民用气价格监管,积极推进非居民用气市场化交易,完善天然气管理运输价格和销售价格定调价机制,实行大用户直供气用气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减轻用气企业负担。合理确定地价水平,创新企业用地模式,鼓励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分期出让,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工业用地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支持各类投资开发主体参与标准化厂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利用企业废弃厂房建设符合规划的物流仓储用房,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也可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支持政策确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节约生产资料投入成本。

  (二)降低企业物流成本。2017年底前,取消除达坂山隧道收费站外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继续实施甩挂运输合法装载车辆、重点快递企业通行费优惠政策。简化海西地区重点生产企业合法装载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审批手续。指导各地区对城市配送、农村生产生活物资配送优先给予通行、停车便利等政策实施。坚决查处高速公路各种乱收费行为,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杜绝乱罚款、“以罚代管”等,切实降低公路物流成本。清理规范铁路货物运输有关收费,降低收费标准,杜绝乱收费、高收费、多收费,降低铁路物流成本。围绕新材料、新能源、有色、冶金、盐湖化工和特色生物等重点行业,打造一批提供区域各行业全程供应链服务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推进智慧物流数据中心建设。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后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牛羊肉、油料、乳制品、枸杞加工、果蔬生产企业,率先大力发展电子商务,降低农畜产品流通成本。高起点改造或新建现代化批发市场、冷链物流配送中心、商贸服务等流通设施,加快推进商贸物流标准化和冷链物流信息化工程建设,提升物流效率、降低流通成本,建立现代物流体系,发展农畜产品、农牧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连锁、超市、配送经营。

  (三)降低企业人工成本。严格落实国家社保缴费优惠政策,兼顾企业承受能力和劳动者发展需要,完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降低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继续实施现行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费率政策,将企业兼并重组、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中落实的稳岗政策,扩大到所有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凡依法参加企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采取多种稳岗措施不裁员和少裁员的企业,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补贴。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按规定及时办理养老保险费缓缴手续的,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落实西宁航空口岸实施外国人口岸签证政策,为赴我省投资境外人员和境外高层次人才出入境创造便利条件。

  (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积极跟进国家税制改革,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严禁向企业重复征税、征过头税、提前征税,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巩固涉企收费清理成果,严格落实国家普遍性降费措施和已出台的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完善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涉企收费清单,实行清单之外无收费。畅通企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乱摊派、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管长效机制,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工商登记、纳税申报电子化。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广应用,依托平台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做到全透明、可核查,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进一步优化企业投资项目相关审批流程,审批时限在合法合理范围内,缩短至15个工作日。各地区要积极探索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投资项目评估、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取消或下放审批事项。支持省市县三级农牧业政务服务平台建设,降低行政管理成本。进一步落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用地、用电、用气、物流、社保、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清理服务收费项目,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和税费负担。推进新型经营主体组织实施各类农牧业投资项目,资金折股量化并向农牧民合作社成员延伸和倾斜,降低农牧业项目实施与管理成本。

  九、优化融资服务环境

  (一)增强信贷服务有效性。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一企一策”信贷投放措施,对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对有订单、有品牌、有效益、暂时出现资金流动性紧张的企业,运用收回再贷、续贷展期、资产置换等手段,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问题。严格落实“实贷实付”制度,控制信贷资金流入非实体经济领域,加强资金贷后用途监控,防止企业通过票据业务、信用证业务套取信贷资金,严禁信贷资金违规流向股票、期货(套期保值除外)等市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企业金融服务主办行制度,开展大额授信联合管理机制,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对单方面采取抽贷、断贷、停贷措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协会可给予同业谴责或同业制裁。要深入开展依法保护银行债权、打击逃废银行债务活动,加强债权维护,切实遏制逃废债行为。建立完善省内政银企联席会议制度,提高对接履约率和信贷授信落实率,合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及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推进农牧区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农牧民住房财产权、大型农机具、林权、农牧业生产设施、农畜产品期货等抵押贷款试点,完善“三农三牧”金融支持体系,以支农资金贴息撬动金融支持。

  (二)推动企业多渠道融资。滚动培育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推动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以及青海股权交易中心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鼓励支持省内企业通过引入股权投资、风险投资或发行公司债、实施资产证券化和股权质押等多种形式进行直接融资。支持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并购重组、债转股等方式再融资,持续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壮大上市公司实力。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青政〔2010〕33号)规定,对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成功融资的企业,按其融资规模,从省级支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额度奖励。加快推进保险直投工作,引导保险资金参与我省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及重点工业项目建设。探索发展供应链金融,推动更多供应链加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平台,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政府融资平台在依法合规、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承接各类政策性贷款或发行各类债券,探索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开展股权投资实体经济等服务。

  (三)减少融资担保费用。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核查收费项目及价格,列出清单并在营业场所公布。加强对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和有关部门收费行为的监督,取消贷款融资服务中的一切不合规收费。严肃查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转嫁成本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的违法行为。符合国家、我省相关规定条件的贷款担保业务发生风险时,融资性担保机构、贷款银行等要按合同约定合理分担损失。对诚实守信、风险控制能力强、经济社会效益好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降低准入门槛、降低保证金比例、提高融资放大倍数等措施给予支持。建立“1+N”农牧业信贷担保体系,扩大担保额度,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切实帮助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减轻抵押负担,降低融资成本。

  (四)做好企业降杠杆工作。积极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提高资源整合与使用效率,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支持企业在做好资产清理、整合工作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支持企业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降低企业杠杆率。建立完善企业转贷应急机制,各地区要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企业转贷应急机制。对确有困难的地区,由省财政厅制定具体办法给予适当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相关部门衔接沟通,综合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展期续贷、分期还款等多样化手段,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因先还后贷而出现的资金链断裂风险。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监测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强重点领域、行业金融风险预警,系统梳理排查存在和潜在的金融风险点,落实好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十、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推进实体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具体负责本意见的组织实施、政策指导等工作。各地区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好意见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纳入各级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工作的重要内容,在2017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贯彻落实方案,并建立工作简报和工作总结制度,相关情况及时报省推进实体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强化督促检查。省政府督查室将意见贯彻落实工作列入重点督查事项,纳入各地区、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省推进实体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一步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职责和任务目标,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贯彻落实不力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问责。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我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和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全力营造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本意见自2017年7月5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国家和省内如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6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