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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青海省锂电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05-04 15:04    编辑: 李宏才

  根据《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国制造2025青海行动方案》《青海省新材料产业2025发展规划》要求,为推动青海盐湖资源合理有序开发,促进锂电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十三届三次全会决策部署,立足盐湖锂资源优势,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依托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建设,有序推进青海锂电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着力打造锂资源集约开发和锂电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一体的产业基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驱动,增强发展动能。突出创新前瞻性、先导性和引领性,加大创新平台建设,强化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培育高水平创新人才队伍,加快形成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互促进、相互衔接的创新链。

  ——坚持生态优先,促进循环发展。牢固树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理念,强化锂电产业在研发、制备、使用和回收全过程的生态保护。积极推进盐湖钾、钠、镁、锂、硼等资源协同提取和高效利用,延长盐湖服务年限,降低盐湖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

  ——坚持合理有序,实现持续发展。依据锂电产业发展趋势和未来市场需求,结合锂资源状况、产业现状、人力资源、技术水平等因素,统筹安排锂资源储备和研发,科学规划锂电产业发展规模及速度,实现盐湖锂资源有序开发和循环利用。

  ——坚持政策引导,完善制度体系。通过政策和制度建设,形成以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卤水定价体系,完善统一供卤、统一排卤机制。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盐湖锂资源开发的技术准入门槛,提升碳酸锂在青海省内就地加工转化能力,推动优势资源向产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

  三、总体目标

  在国家战略指引下,结合新能源汽车未来发展规模、3C产品以及储能应用市场需求,加大锂电产业链新工艺、新技术及前瞻性技术研发应用,加快完善以盐湖高效提锂与资源综合利用相结合的产业发展体系,加速构建上下游产能匹配、产业配套齐全的锂电全产业链。到2025年,全省碳酸锂生产规模达到17万吨/年,锂电池电芯产能达到60Gwh/年。其中,动力电池产能达到25Gwh/年、3C及储能电池产能达到35Gwh/年。

  四、重点任务

  (一)强化创新驱动,促进资源利用。在现有盐湖提锂技术基础上,重点研究完善离心萃取法、箱式萃取法、膜吸附法等盐湖提锂工艺,突破盐湖高镁锂比限制,提升锂的综合收率。加强富锂盐湖中老卤提锂基础工艺研究及产业化技术研发,以及深层卤水提锂工艺与其他元素协同开发技术研究,形成多层次、多样化的盐湖提锂及综合利用技术体系,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体系。

  (二)加强技术改造,提升发展质量。进一步提高我省锂电及配套产业自动化、智能化、精益化水平。围绕绿色、品种、质量、效益和安全生产,根据不同盐湖资源特点,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大对现有碳酸锂盐田及碳酸锂生产装置的技术改造力度,将碳酸锂综合收率提高到50%以上、大幅提升电子级碳酸锂产品等级品率。加大对现有正负极材料、电芯生产装置和工艺的技术研发改造力度,重点突破锂电池生产成本、能量密度、安全性能、充放电次数等技术“瓶颈”。强化锂电产业绿色安全技术应用及改造,推广废旧锂电池回收及利用,促进清洁生产。

  (三)超前谋划项目,增强发展后劲。进一步加强镍酸锂、钴酸锂、锰酸锂及镍钴锰三元正极材料、渗碳负极材料、正负极材料纳米化、大容量电池制造工艺、智能电池管理系统、锂电池高效梯次回收利用等核心工艺技术研究。提前开展锂在其他领域应用的前瞻性技术研究。其中,锂合金重点发展锂、铝、镁二元合金和三元合金;无机盐重点发展电子级碳酸锂,氯化锂、溴化锂、锂6、锂7、硫酸锂、氢氧化锂等精细化工产品,着力提升盐湖资源高值化利用水平。

  (四)完善标准体系,推进储能应用。加大适应新能源电站应用的锂硫电池、金属空气电池、固态电池等新体系电池和燃料电池的研发。积极开展储能电池在新能源储能应用标准体系的研究,确定储能标准体系层次划分,构建科学合理完善的储能标准体系。

  (五)建立研发平台,提供发展动力。加快建立青海省锂电产业技术研究院,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使其成为全国锂电技术研发的“领头羊”,成为国家动力电池创新中心青海分中心,为实现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促进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7〕29号)中锂离子动力电池单体比能量超过300瓦时/公斤、系统成本降至1元/瓦时以下等指标,推动我省形成技术先进的上下游产能匹配的完整锂电产业链条和产业集群提供技术支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共同施策、同向发力,采取有力措施,科学合理利用我省锂资源,推动全国锂电产业中下游高端环节向我省集聚,实现我省锂电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对全省锂电产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由省新能源新材料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新能源新材料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二)强化政策引导。为促进行业内良性发展,研究建立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业共同参与的卤水定价机制。围绕提高锂的全流程回收率,优化提高技术标准,完善与产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锂资源开发技术准入条件。对已取得采矿权的企业,鼓励并引导企业独立或与相关企业合作,积极对矿区范围内符合循环经济、综合利用的共伴生矿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对企业自身不能综合开发利用,又拒不接受以合作方式综合开发的,由政府回购其采矿权,另行配置。支持配备储能装置的光伏、风电等新能源电站项目优先用地、优先并网。(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能源局,海西州政府,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国网青海电力公司,海西州盐湖管理局)

  (三)优化财税机制。用好财政资金和税费政策对经济发展的调节作用,大力推进碳酸锂在我省就地加工转化。发挥市场价格对生态保护和资源节约的引导作用,按照“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原则,科学设计和完善生态补偿价格和收费机制,对碳酸锂产品出省的企业,相应提高生态补偿费征收标准,并且该企业不再享受省级财政资金补助和省内其他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海西州盐湖管理局)

  (四)加大金融支撑。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指导符合条件的锂电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和再融资。支持企业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多种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直接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兼并重组、技术改造升级、产业链重点项目等提供创新型金融服务。发挥产业发展投资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撬动作用,在青海省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下研究设立锂电产业发展子基金,坚持市场化运作,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支持锂电产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

  (五)加快人才培育。依托国家和省上各类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集聚、培养、吸引一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领军人才、紧缺人才和创新团队。强化高校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完善课程设置,创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加大省内人才培育力度,着力打造本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六、附则

  (一)本意见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