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十二条措施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09-12 18:15    编辑: 格尔木工业园

  为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力以赴稳增长,确保“十三五”良好开局,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扩大生产。采取承诺、预付、结算方式,对年产量10万吨及以上、50万吨以下,较上年同比月产量增长10%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每月给予5万元奖励;对年产量50万吨及以上、100万吨以下,较上年同比月产量增长10%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每月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产量100万吨及以上,较上年同比月产量增长10%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每月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实行阶梯气价。在争取落实中石油适当降低产地天然气价格的基础上,由省、州和州、市(县)财政分别按一定比例对气价进行补贴,对月用天然气量达到2500万方及以上的企业执行每立方0.9元的价格优惠政策。

  三、拓展油品产销。鼓励青海油田公司扩大炼油生产,对年内新增炼量达到5万吨,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年内新增炼量达到10万吨及以上,按照每1万吨奖励50万元标准进行一次性奖励。对开展青海油田公司扩大炼量进行汽柴油产品对接销售和扩大库存的州内企业,按照每1000吨补助5万元进行激励。

  四、鼓励企业用电。对年用电量0.5亿千瓦时及以上、1亿千瓦时以下,年内用电量较上年同比增长10%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补贴50万元。对年用电量1亿千瓦时及以上、2亿千瓦时以下,年内用电量较上年同比增长5%以上、10%以下的企业,一次性补贴100万元;年内用电量较上年同比增长10%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补贴200万元。对年用电量2亿千瓦时及以上,年内用电量较上年同比增长5%以上、10%以下的企业,一次性补贴200万元;年内用电量较上年同比增长10%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补贴300万元。对新增用电量1亿千瓦时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补贴500万元。

  五、鼓励产业对接。对州内企业开展产业上下游对接,以钾肥、纯碱、焦炭、铅锌精粉、金精粉等原生矿产品为原料进行下游产品生产和以采购使用州内塔筒、风机、光伏组件、管材等装备产品进行项目建设的企业,采购结算金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采购结算金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六、扶持企业发展。分类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帮助企业加速发展。对新注册入园企业和“个转企”企业,一次性补助1000元;对年内新建成投产并纳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年内新增装置能力产品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填补州内工业产品空白年内新投产的产品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七、促进企业融资。对债转股股权比例达到20%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申报开展上市前期工作的企业,一次性补助前期经费30万元;对在新三板、中小板、创业板和主板上市融资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八、降低制度成本。严格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全面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结构性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清理规范银行服务收费,严禁搭售理财、基金、保险产品。对企业欠交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滞纳金进行减免;允许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九、降低融资成本。州内各金融机构对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因外部冲击导致资金链存在断裂风险的重点贷款企业,不得“一刀切”式抽贷、停贷和压贷;对利用部分财政间歇资金设立5000万元以上企业过桥还贷资金、周转应急资金的地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年内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进行一次性贴息补助;对非上市企业发行企业债等进行直接融资单笔达3000万元以上的,每笔补助10万元。

  十、支持科技创新。对新建技术研发中心、实验室、产品检测中心、大宗产品交易中心等技术研发、产品检测、产品交易平台项目,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新认定省级技术研发中心、实验室、产品检测中心等技术研发、产品检测平台项目,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新晋升为国家级技术研发中心、实验室、产品检测中心等技术研发、产品检测平台项目,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

  十一、支持项目建设。对一般性工业、农牧业产业化和服务业项目全部纳入并联审批绿色通道,实行“保姆式”、“一站式”、“代办式”服务,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批复。采取承诺、预付、结算制,对年内新开工批复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一般性工业、农牧业产业化和服务业项目,年内投资量达到3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内投资量达到5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十二、鼓励社会投资。对各市、县、行委引入社会资本建设的PPP项目,社会资本投资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州级财政基建资金按照每1000万元社会资本投资配套10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纳入项目所在地区州级配套基建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