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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推进小额诉讼制度改革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12-25 08:56    编辑: 李宏才

  近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标的额标准、专业化审判、独任制审判等作出明确规定,在探索民事诉讼制度改革,适当提高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上限,研究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方面迈出坚实步伐。

  《意见》共三十三条,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有关问题作出详细规定。明确了适用条件,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本省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明确了案件类型,规定了九类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对标的额标准及调整作出规定,明确本省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在立案时已经公布的上一年度数据。对专业化审判也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小额速裁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有条件的可以组建专门审判团队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据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不得延长审限。

  《意见》对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条件或者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案件程序转换原则、申请再审条件、小额诉讼金额标准的公布、诉讼指引等相关内容也作了进一步明确。(卢晓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