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来源: 西海都市报    发布时间: 2019-03-19 09:07    编辑: 格尔木工业园

  记者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省发改委会同省商务厅,研究出台并印发实施了《青海省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坚持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把转变政府职能同创新管理方式有机结合,把激发市场活力同加强市场监管统筹衔接,进一步放宽和规范市场准入,精简和优化行政审批,强化和创新市场监管,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管理新体制,持续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

  《工作方案》重点内容包括,建立健全清单实施工作机制,加强对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综合指导。

  全面推行“全国一张清单”模式。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全面落实对境内外各类市场主体的一致性准入管理措施;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不得擅自增减或者变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条目,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加快建立清单信息公开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发布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及时公开有关内容信息;依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进一步梳理公布所涉相关事项的管理权限、审批流程、办理条件等信息,提高市场准入政策透明度和清单使用便捷性。

  建立完善清单动态调整机制。依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确需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实施部门需提出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建议,报请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个别事项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暂未列入清单但需要采用清单模式的管理措施,要加快推进立法进程。

  切实加强市场准入规范管理。对清单所列禁止准入事项,严格禁止市场主体进入。对清单所列许可准入事项,需要市场主体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需要具备资质条件或履行规定程序的,行政机关应当指导监督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审批事项。

  建立健全综合协同监管体系。加强对市场主体投资经营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信息互联共享、部门监管协同、诚信自律结合、行业社会共治、风险预警及时的综合监管体系;探索完善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体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调整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制度。推进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商事登记、投资审批、外商投资准入等配套改革;加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事项的衔接;加快推进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相关制度建设,清理涉及市场准入、投资经营、公平竞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彭娜赵丁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