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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04-08 11:29    编辑: 李宏才

  青政办〔2019〕3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是国家公共卫生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是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福祉的重大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有利于规范药品生产流通使用行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减轻群众负担。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强化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从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支付、监测等环节完善政策,全面带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着力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缓解“看病贵”问题。促进基层和二级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衔接,助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动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实施基本药物目录。

  1.坚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主导地位。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2018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为导向,覆盖了临床主要疾病病种,符合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和保障能力。全省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国家基本药物作为临床诊疗的首选药品,坚持国家基本药物在临床用药中的主导地位。(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2.适量增补部分藏药品种。为充分发挥藏医药特色和优势,满足全省各族人民群众藏药的需求,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增补100种藏成药作为我省的增补基本药物。不断优化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程序,对省增补基本药物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药品监管局)

  (二)切实保障生产供应。

  3.提高有效供给能力。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作为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引导企业将人工智能、大数据与药品研发、生产、配送环节整合,推动我省企业建设与国内、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生产质量体系,增强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及配送能力。开展生产企业现状调查,对于临床必需、用量小或交易价格偏低、企业生产动力不足等因素造成市场供应易短缺的基本药物,可由政府搭建平台,通过市场撮合确定合理采购价格、定点生产或委托定点生产、统一配送、纳入储备等措施保证供应。(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

  4.完善采购配送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市场调控的作用,坚持集中采购方向,落实药品分类采购,引导形成合理价格,不断规范基本药物采购的品种、剂型、规格,科学合理组织集中采购工作,满足基本医疗保障需求。以省际联盟采购为依托,探索跨省联合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推动药品价格合理下降。积极开展县域医共体内药品和一般医用耗材统一采购工作,坚持“全省一个平台、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的原则,实现县域医共体内药品和一般医用耗材统一采购目录、统一网上采购、统一采购价格、统一集中配送、统一药款支付,建立县域医共体内处方流动、药品共享与配送机制,保障基层首诊、分级诊疗用药需求。加强采购账户管理和采购配送监督,严肃查处网下采购行为。严格执行药品购销“两票制”,建立健全药品配送监管制度,推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强化生产企业第一责任人职责,对不能按期、按量履行合同以及因企业原因造成用药短缺的,追究涉事企业违约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及时列入企业诚信记录档案。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拨付医保基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算货款,对无故拖延货款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药品监管局)

  5.加强短缺预警应对。依托国家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健全我省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应对体系建设。加强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多源信息采集,加快实现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网络直报。建立短缺药品分级应对制度,根据药品短缺的程度、涉及区域和品种的可替代性采取不同的应对方式,最大限度解决药品短缺问题。对垄断原料市场和推高药价导致药品短缺,涉嫌构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加大惩处力度。探索建立军地短缺药品沟通机制,通过军民融合的方式,加强短缺急需药品军地协调联动,保障驻青部队急需短缺和应急作战储备药材供应。(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药品监管局)

  (三)全面配备优先使用。

  6.加强配备使用管理。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不断提高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不低于25%,二级公立医院不低于5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80%(专科医院和中藏医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另行规定)。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中进行标识,提示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采购、医务人员优先使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大对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培训力度,通过现场培训、远程教学等多种形式,实现培训全覆盖,不断提高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平。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7.建立优先使用激励机制。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制定院内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将基本药物使用纳入医疗卫生机构处方点评内容,并强化基本药物使用考核,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绩效考核挂钩。对无故不首选基本药物的医务人员采取约谈、公示、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主导地位,将基本药物使用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拨付等政策挂钩。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制定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等方式,引导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诊疗、合理用药。(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药品监管局)

  8.加强临床使用监测。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和区域卫生信息平台,重点监测基本药物配备品种、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以及处方用药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从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等多渠道进行多源数据采集,定期、常态化开展药品临床使用监测,将监管范围拓展至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分析监测基本药物使用品种数量和达标情况,合理用药情况等,采取多种方式推动通过一致性评价基本药物对临床非基本药物的替代使用。探索开展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医院、相关临床重点专科或临床药学服务能力较强的药学科室积极参与。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对基本药物从原料供应到生产、流通、使用、价格、报销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

  9.逐步提高实际保障水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完善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将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按照规定纳入我省《基本医疗报销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乙类范围。对于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抗艾滋病、结核病、寄生虫病等重大公共卫生防治的基本药物,加大政府投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

  10.探索降低患者负担的有效方式。探索将基本药物制度与医联体建设、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临床路径、慢性病健康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在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管理中,在保证药效前提下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最大限度减少患者药费支出。规范医院和医务人员服务行为,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

  11.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根据国家抽检计划和省级抽验要求,结合全省实际,对省内基本药物实施全品种覆盖抽检,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定期向社会发布质量公告。鼓励企业开展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加强对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生产、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建立企业诚信记录和违法违规退出机制。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直报和监测工作,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及评估机制,不断增强药品安全预警监测与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

  12.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企业可申请直接挂网,并在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系统中进行标识,为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工作提供信息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价格适宜的基本药物,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不再采购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超过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逐步淘汰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基本药物。在满足医疗需求基础上,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不采购一致性评价基本药物,或者同药理学同品种非基本药物使用金额远大于基本药物采购金额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要向上级纪检部门说明情况。(责任单位:省药品监管局、省医保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

  三、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卫生健康领域作出的重要部署。各地政府要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加强协作配合,健全长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督导评估。建立健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督导评估制度,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作用,强化结果运用,将评估结果与资金奖补、绩效考核等有机结合,并根据评估结果推动完善基本药物政策。对落实基本药物制度不力的地区和单位,要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推动问题整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重点围绕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和优先使用、降低群众负担等方面,探索有效做法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充分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定位、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4月22日起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