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海西州人民政府 网站无障碍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06-26 09:06    编辑: 李宏才

  青政办〔2019〕6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3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和管理体系。

  二、改革内容

  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覆盖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交通、水利、能源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可参照本方案由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三、主要目标

  2019年6月30日前,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省和各市(州)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审批管理系统。2019年12月31日前,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2020年底,基本与全国同步建成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和管理体系。

  四、重点任务

  (一)统一审批流程。

  1.精简审批事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落实取消施工许可条件中的资金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等。调整审批时序,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可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部门内部协作事项。制定省和各市(州)审批事项清单,下级清单原则上与上级清单一致,超出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要报上级机关备案,并说明理由。

  2.减少审批环节。合并审批事项,对于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原单独办理的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一并办理。对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用地预审。

  3.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环节,由省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环节,由省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环节,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气象、档案等联合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并行推进。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每个阶段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4.明晰审批权责。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下放审批权限。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积极推行审批事项同级化、属地化,推动市、县工业类项目的审批权限向开发区集中。承接下放审批事项的下级机关要加强力量配备,保障审批高效运行。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制定配套措施,完善监管制度,开展指导培训,提高审批效能。

  5.实施分类管理。按照投资主体、类别和规模,将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社会投资民用建筑类项目(不含小型工程项目)、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不含无新增用地的技术改造项目)、社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高度不大于15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五大类,实行差别化管理,分类优化审批流程,向社会公开审批流程图。各市(州)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分类。进一步简化改造项目及社会投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审核设计方案。

  6.提前介入服务。各相关审批部门建立会商协调机制,采取提前介入、超前辅导、预审预核等方式,指导建设单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获取项目信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提前介入项目,主动提供业务流程、材料清单和技术指导意见,申请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即可申请报装,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

  7.推行区域评估。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水资源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交通影响评价、安全预评价、文物保护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发布区域评估报告。实行区域评估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由省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制定区域评估细则,明确实施区域评估的主体、实施范围、内容、方式、评估时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等,指导各地开展区域评估工作。

  8.实行设计方案联审。推行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对设计方案涉及的教育设施配建方案审批、文物勘探和保护措施审批、人防工程配建和设施拆除(迁移)审批、国家安全事项审批、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等事项,自然资源部门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网上会审,或通过征求相关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意见的方式,对设计方案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各部门和单位不再单独审查。

  9.实行联合踏勘。对项目审批各阶段涉及的审批及服务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审批部门进行现场踏勘的,由牵头部门协调组织相关部门统一进行现场踏勘,综合服务窗口一次性向建设单位反馈意见。

  10.实行施工图联审。全面建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机制,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审查。将消防、人防、防雷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整体性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报审,审查机构在线审查并将审查合格报告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气象等部门,相关部门在线进行并联审核,并对审查质量和效率实施动态监管。

  11.实行联合测绘。由省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制定联合测绘实施办法,明确联合测绘内容、精度、成果、形式等要求。按照“多测合一”的要求,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要求的综合测绘机构从前期土地勘测定界(测绘)、建设工程放线、验线测绘,到竣工阶段规划核实测量、绿地核实测量、用地复核测量、人防核实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和不动产测绘等,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进行全流程测绘中介服务,并将其结果与施工图进行核对,出具竣工综合测绘报告及图件,实现“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的“多测合一”。

  12.实行联合验收。改革验收方式,对涉及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气象、档案等事项的竣工验收实行联合验收,整合各部门竣工验收流程,一次性进场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将配套市政公用设施纳入联合验收流程管理,随建设工程同步推进。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竣工验收全流程网上审批和测绘报告、施工图电子图、竣工图电子图以及项目建设全过程资料(除涉密信息外)一网归集、传输和存储,与各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共享共用。整合各类专项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环节,实行竣工验收备案一次办理。

  13.推行告知承诺。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能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公布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工作方式、各方职责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申请人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做出行政审批决定。对已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建立管理系统。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建设省和市(州)、县(市、区、行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审批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及审批节点控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部门审批数据互联互通,并实现与国家和各市(州)审批管理系统审批数据实时共享。推进“互联网+审批服务”,依托“政务云”大数据平台,统一数据交换标准,加强业务协同,完善到期预警、超期警示、过程纠偏、异常处理等功能。审批过程、审批意见、审批结果实时推送、实时告知,全面实现“可查询、可追溯”。

  (三)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1.“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由省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统筹整合各类规划,划定各类控制线,构建“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自然资源部门在国土规划编制过渡期间,按照现行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展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省发展改革部门制定项目生成管理办法,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立项条件等要求,加速项目策划生成,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实现生成项目准确合规。

  2.“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省、市(州)、县三级人民政府要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强化窗口的协调服务功能,整合业务咨询、投诉受理、效能监管,全面提升实体政务中心服务效能。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制定全省统一的“一窗受理”工作规程。

  3.“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分阶段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和申报材料清单,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主动为申请人提供项目审批需要的事项清单。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部门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能够通过在线核查的资料一律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

  4.“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督办督查制度,完善首问负责、投诉问责、倒查追责的责任追溯体系,实时跟踪办理情况,对审批及中介服务实施全过程、全要素跟踪监管。

  (四)统一监管方式。

  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督为基础的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办法,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告知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对存在失信行为的承诺人,不再适用承诺审批制度模式。

  2.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定管理办法,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失信行为汇总至“信用中国(青海)”综合服务平台并发布,扩大信用评价结果在项目审批、招标投标、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运用,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促进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履约。

  3.规范服务管理。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全部入驻政务服务中心,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将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通信、有线电视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对于委托第三方开展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安全性评价、消防设施检测、人防防护设备检测、房产测绘及各类评估评审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大力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为建设单位提供市场化专业咨询服务,提升项目管理专业化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全面领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统筹资金安排、整合专业技术力量,为改革工作提供保障。成立由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抽调相关部门专门人员组成专班负责具体工作,各部门应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市(州)政府承担改革主体责任,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的议事规则,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经费和人员保障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二)完善配套政策。各市(州)政府在2019年6月5日前,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并经政府会议通过后报省政府审核备案。省直相关部门要切实承担本部门的改革任务,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工作指导,强化业务培训,做好政策解读和辅导。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对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的清理,及时修改或废止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相符的相关制度,建立依法依规指导和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

  (三)强化督查考核。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列入政府重点督导内容,制定督导和评估评价办法,明确督导和评估评价主体、内容、时间等。各市(州)政府每月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的地区,启动追责机制。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改革工作方案、审批流程图、审批事项清单、改革配套制度、评估评价标准、改革工作进度、评估评价和投诉举报核查情况通过政府官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相关工作措施和工作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公众咨询,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名单

  2.青海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任务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