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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青海省2019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07-01 09:07    编辑: 李宏才

  青政办〔2019〕65号

  为做好2019年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和《青海省地质环境保护办法》(省政府第72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地质灾害重大隐患分布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2019年地质灾害引发因素和态势预测

  (一)引发因素。强降水及流水侵蚀仍是引发突发性地质灾害的主要因素,特别是引发泥石流灾害的最重要自然因素。不合理的人为活动,如工程建设切坡、开挖、人饮工程渗漏、村(居)民傍山沿沟建房、取土均是引发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我省地震活跃,相应因地震引发的崩塌、滑坡地质灾害也在增多。随着全球气候变暖,青藏高原增温显著,极端天气增多,降水增多、且区域性差异明显,冻土退化,引发的冻融灾害等增多。

  (二)降水预测分析。据省气象局预计2019年春季气温偏高、降水呈现“南多北少”趋势;夏季我省北部降水偏多、南部降水偏少;秋季东部农业区降水偏多,出现连阴雨天气概率较大。

  春季(3至5月),降水量南部偏多、北部偏少。预计2019年春季降水量,柴达木盆地西部在1.9至10.5mm之间,柴达木盆地东部在21.3至40.6mm之间,环青海湖地区在27.8至96.6mm之间,东部农业区在37.8至94.3mm之间,青南牧区在38.2至187.9mm之间,与历年同期相比,玉树和果洛大部偏多2至4成,省内其余地区偏少2至3成。

  夏季(6至8月),全省降水将呈“北多南少”的分布形势,与历年同期相比,柴达木盆地、环湖地区、海南州偏多1至3成,省内其余地区偏少1至3成。

  秋季(9至10月),全省降水将呈“西北少、东南多”的分布形势,与历年同期相比,柴达木盆地、环湖地区、青南牧区西部偏少1至3成,省内其余地区偏多1至3成。

  (三)地质灾害态势预测。据今年全省降水趋势及1990至2018年突发性地质灾害资料统计分析,预计今年60%左右的地质灾害仍发生在6至9月份。3至5月,玉树州和果洛州大部分地区降水较历年同期偏多2至4成,故玉树州及果洛州因降水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6至8月,海南州、海北州等地降雨较历年同期偏多1至3成,故因降水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9至10月,西宁市、海东市、海南州、黄南州等地降雨较历年同期偏多1至3成,故因降水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期间全省受极端气候影响引发的局部强降水及人为切坡建房、人饮工程等人类工程活动诱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预计2019年地质灾害发生的起数较多年平均值(1990至2018年)有所增加。

  二、2019年地质灾害类型及重点防范的时期、区域和对象

  (一)地质灾害类型。预计2019年地质灾害以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为主。

  (二)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时期。我省地质灾害发生受降雨影响明显,大部分地质灾害发生在汛期,特别是出现强降雨时,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明显增多。受人类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我省地质灾害防范以汛期为主。

  (三)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域。2019年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主要为:西宁市区及大通、湟中、湟源3县,海东市乐都、平安2区和互助、民和、化隆、循化4县,海南州共和、贵德、贵南、兴海、同德5县,海北州门源、祁连2县,玉树州玉树、杂多2县(市),果洛州玛沁县,黄南州同仁、尖扎2县。

  (四)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段)。根据2018年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结果,确定2019年全省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段)共计204处,分布地区为:西宁市48处、海东市85处、海西州1处、海南州14处、海北州9处、玉树州15处、果洛州7处、黄南州25处。

  (五)地质灾害重点防范的对象。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城镇、学校、医院、旅游景点,居住在高陡斜坡区和泥石流径流、堆积区的居民群众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

  三、2019年全省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防灾减灾理念,强化“两个坚持”,落实“三个转变”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灾减灾工作的各项部署,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调查排查工作,强化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复查三查制度,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进行跟踪管理,加强群测群防队伍建设,提升监测预警科技水平,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技术支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1.明确责任、强化管理。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中共中央 国务院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2〕12号)的要求,认真落实“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防灾减灾救灾体制。各地政府要认真履行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的主体责任,把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长期监测和临灾处置措施落实到乡(镇)、村、社和单位及具体部门,发挥群测群防网络功能,做到汛前防灾措施部署检查、汛中防灾措施落实督查、汛后防灾成效检查,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将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发至村(居)民手中,让受灾害威胁的村(居)民知道灾害即将发生的征兆和发生时的撤离路线,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等工作。

  2.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加大汛期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村(居)民房前屋后的排查力度,完善群测群防体系,积极构建适合本地区实际的群专结合监测预警体系,提高预警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提高险情灾情的快速响应与临灾处置能力,增强全民防灾意识,提升公众自救互救技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统筹部署,突出重点。严格执行年度防灾预案的要求,加强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监测预警、群测群防、主动避让和险(灾)情速报、快速响应、汛期值班等工作。加强防灾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演练、培训等手段,着力提高基层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临灾应对能力和群众防灾避灾意识,提前部署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防灾减灾工作。

  4.依法依规,科学减灾。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体系建设,充分认识地质灾害突发性、隐蔽性、破坏性和动态变化性的特点,强化基础研究,把握发生变化规律,促进高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科学防灾减灾。

  (三)防治目标。

  高效有序地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四)地质灾害防治指挥、工作机构及职责。

  各地政府分别建立地质灾害防治指挥、工作机构,实行地质灾害防治部门联动、专家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制度。

  省级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Ⅰ级(特大型)和Ⅱ级(大型)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自然资源厅厅长担任,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成员由省军区、武警青海总队和省应急厅等31个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省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主任由省自然资源厅厅长兼任,副主任由省自然资源厅主管副厅长担任。省军区、武警青海总队等各地质灾害防治联动部门和单位的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调查分队由各市(州)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专业技术支撑单位人员组成。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联动部门及职责。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队伍,对临灾处置工作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指导救灾工作,对灾情及趋势进行评估,提出地质灾害成因分析意见,为省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决策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工作要求。

  1.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分工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2〕12号)的要求,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职责,协助各级政府做好地质灾害抢险救灾、隐患排查、动态巡查、预警预报等工作。市(州)政府负责向省政府报告重大突发地质灾害灾情情况。

  2.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2019年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采取逐级负责,以县(市、区、行委)为主,乡镇自查,专业技术支撑单位协助的方式进行,着重对以下重点区域进行排查:

  (1)全省各县(市、区、行委)所有可能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城镇、乡村、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厂矿等人员聚居区。

  (2)年内及近五年发生3.0级以上地震的危险区。

  (3)美丽城镇、美丽乡村及传统村落分布区。

  省级核查: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对省级204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核查和检查。由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工作。核查和检查分别由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地质勘查局、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院、省核工业地质局、省有色第三地质勘查院、青海中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省柴达木综合地质矿产勘查院7家单位具体负责。

  市(州)排查: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州)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综合治理和群测群防监测预警等工作,督促指导县(市、区、行委)排查工作。

  县(市、区、行委)排查:县(市、区、行委)政府为排查工作的责任主体。由县(市、区、行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县级排查工作组,依据各县(市、区、行委)实际情况制定排查方案,对县域内所有隐患点进行排查,对排查结果及防灾措施落实情况逐点登记造册,并将排查成果报送上级部门。同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根据排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把群测群防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村(居)委会主任,将“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受灾害隐患威胁的单位、住户的责任人手中。对县域内新发现的隐患点,要及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进行认定,并纳入下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中。督促指导乡(镇)、村、社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做好本县(市、区、行委)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工作。市(州)、县(市、区、行委)两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对各自防灾预案确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的同时,督促指导乡(镇)、村、社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

  乡(镇)排查:以乡(镇)为单位,组成以乡(镇)干部、和村干部为主要成员的基层排查组,逐村逐户开展实地排查,特别要加强对村(居)民房前屋后陡崖、取土点及土窑的排查,发现险情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应对,并及时编制排查总结。

  3.开展动态巡查。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动态巡查工作是各地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各地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认真组织对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的巡回检查。

  4.地质灾害险情专报。出现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由省自然资源厅安排省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专家会同市(州)、县(市、区、行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地质灾害排查技术支撑单位赴现场调查,查明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发生原因、发展趋势、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防治措施建议,函送《险情专报》至灾害发生地市(州)政府落实防范措施;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由市(州)自然资源局会同技术支撑单位和县(市、区、行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赴现场调查,查明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提出防治措施建议,函送《险情专报》至灾害发生地县(市、区、行委)政府落实防范措施,同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5.值班值守。各地质灾害防治值班单位要建立汛期(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特别是汛期要加强地质灾害值守,值班室工作人员不得关闭移动通讯工具,确保通讯畅通。各地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联络电话发生变更,要及时报本级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强化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由省自然资源厅与省气象局联合在青海广播电视台的全省天气预报中以“全省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节目向公众发布。各市(州)、县(市、区、行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要与当地气象部门配合,进行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预报预警地区的各级政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电视和手机短信预报预警信息,迅速部署和落实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区人民群众的临灾避险及搬迁避让等防灾减灾工作。

  7.加强防灾知识宣传培训教育。各地政府要广泛开展本区域内地质灾害识灾、防灾、避险自救等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活动。地质灾害重点县(市、区、行委)及乡镇要对地质灾害防治人员进行不少于1次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重点强化面向基层干部群众的宣传培训,特别是基层应急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的干部,通过宣传培训使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干部等了解地质灾害的一些基本知识,提高全民识灾、防灾、避险自救技能,增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科学应对能力。

  8.积极开展防灾避险演练。省内地质灾害重点县(市、区、行委)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应急避险演练。着重突出主动避让、临灾避让的演练工作,使广大群众通过参与避险疏散、自救互救,增强防灾意识,提高临灾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