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9〕97号
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的相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3〕13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东部黄河谷地百万亩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1〕175号)予以废止,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