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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九项措施助力疫情防控期间中小企业纾困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3-01 09:02    编辑: 李宏才

  为支持中小型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保障中小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减轻企业负担压力,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海西州结合实际,提出有力纾困措施,全力以赴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积极参与指导企业复工。认真做好各类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相关企业复工、用工指导服务,引导鼓励相关企业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指导企业后续特别关注来自疫区及外地返岗人员的身体状况,按要求实施隔离观察,及时宣讲防疫知识,落实防护措施。从组织、公安、卫健、工信部门抽调102人组成34个工作组,由县级领导带队进驻34家重点企业指导协调企业疫情防控、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等工作,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稳产保供。

  二、做好企业用工服务。暂停举办线下集中求职招聘活动,改为“青海人社通”手机APP、青海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等网络服务平台进行,通过电话、微信、QQ等方式收集用人单位就业创业服务需求,线上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等就业创业政策服务。采取送岗到点、企业直聘等灵活方式组织开展“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活动,帮助解决企业急需用人问题。

  三、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发放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补贴。同时,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切实减轻疫情期间企业负担。

  四、切实加强创业帮扶力度。鼓励有创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失业青年等群体积极创业,积极为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或者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助推小微企业度过创业难关。对新增就业岗位吸纳未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的企业按个人缴费的70%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格尔木市为已入驻格尔木市创业孵化基地、格尔木市创业园、格尔木市创业街的小微企业减免2个月房租,以缓解疫情期间未复工经营带来的的经济压力。

  五、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改进优化培训方式,在解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前,全州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一律停止开展线下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活动(包括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涉及与职业培训机构有关的所有集体活动一律取消。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线上手段,自主开展岗前培训、新招用和转岗人员网上职业技能培训;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的企业可按规定优先纳入每人600元培训补贴范围。暂停与技能人才评价有关的各类评价及认定工作。疫情防控期间,暂缓各类职业资格证书的现场领证、补证及换证等工作,对留存证书和确有急需的遗失补证和错证换发,实行“不见面”办理,通过邮寄送达证书。

  六、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指导服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对疫情涉及的劳动报酬支付、医疗期计算、休息休假安排、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提供解释说明,从源头上消除相关劳动争议发生。充分运用微信调解、电话调解等方式,为当事方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劳动维权服务。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七、强化劳动用工维权保障。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支付职工工资的,在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与单位工会及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并应当于协议达成后三日内向属地人社部门备案。坚持“数据多跑路,当事方不跑腿”理念,广泛有效告知,接受网上、电话投诉举报,推进网上流转。加大执法力度,对以特殊时期为由侵犯劳动者或企业合法权益且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八、保障参保企业和个人社保权益。进一步加强与财政、银行等单位协调配合,全面落实社保基金预算安排,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对疫情期间新增退休人员,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线上受理,确保及时发放到位,因原始资料提供不齐等原因暂无法准确计发待遇的,延缓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对于未能及时办理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发放。

  九、开辟工伤认定绿色快速通道。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如医护及相关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死亡的,均认定为工伤,同时开辟绿色快速通道,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在受理后15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积极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确保上述人员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