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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科技顾问聘任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6-01 17:30    编辑: 李宏才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一优两高”战略,加快建设“五个示范省”和培育“四种经济形态”,充分发挥省内外高层次科技专家的战略咨询和智力支撑作用,推动省政府聘任科技顾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顾问聘任服务工作,按照服务发展、聚焦产业、突出创新、部门联动的原则推进。

  第三条 科技顾问原则上从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中选聘。实行聘任制,聘任期限一般为3年,可续聘。届中需要增聘的,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才办、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经省政府同意后增聘,聘期在本届结束时终止。科技顾问本人提出申请或因其他原因确不适宜聘任的可予以解聘。

  第四条 科技顾问由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推荐,省科技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科技合作的实际情况,提出拟聘任建议名单并征求省人才办、顾问本人意见后,报省政府审定并颁发聘书。

  第五条 科技顾问应认真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科技体制改革以及全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本着科学态度,深入调研,建言献策,充分发挥科技智库作用。主要职责有:

  (一)对我省拟制定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技术政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对我省具有全局性、综合性、长远性的科学技术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三)为我省重大建设项目、重点科学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重大技术研发及产业化等项目进行咨询论证,提出决策建议;

  (四)对我省大型骨干企业提出的有关科学技术和经济领域的重大项目进行咨询论证,提出可行性建议;

  (五)参与省政府组织的相关重大科学技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 科技顾问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1—2次科技咨询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省政府领导就有关问题邀请科技顾问进行咨询,直接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各科技顾问就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或认为有必要向省政府提出的课题,独立开展调查研究和咨询论证,向省政府提供决策建议或方案;

  (三)省科技厅根据省政府领导提出的任务,组织科技顾问开展咨询活动;

  (四)可采取咨询座谈、书面建议、方案论证等多种形式向省政府提供咨询成果;

  (五)根据实际可聘请省内专家参与相关咨询活动。

  对与科技顾问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咨询事项,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第七条 科技顾问享有的待遇:

  (一)应邀参加我省庆典或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应邀来我省进行工作考察的,由我省提供工作、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省相关部门派人提供服务;

  (三)应邀来我省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查阅本省的有关文件、资料,到省内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进行调查研究和考察;

  (四)为我省提供重要信息和有力帮助,争取国家、省建设项目而获得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给予奖励;

  (五)与我省科研院所、企业进行实质性合作,为产业发展取得重大关键技术突破或解决核心关键技术难题,给予奖励。

  第八条 科技顾问日常服务工作由省科技厅承担,指派工作人员为科技顾问联系人,负责与科技顾问的日常联络、协调工作。建立科技顾问工作档案,记载科技顾问参与咨询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九条 科技顾问所需费用从科技专项经费中统筹解决。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