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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7-01 09:09    编辑: 李宏才

青政〔2020〕5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以下简称《决定》)部署要求,现结合实际,就我省承接用地审批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用地审批授权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权,是贯彻党中央关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重大要求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护耕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审批效率的具体行动,其主要目的是解决现行土地审批制度中周期较长、层级过高、环节比较多、事权错位等问题。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权,对于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深挖内需潜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具有重要意义。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主动性,切实落实好各项工作要求,确保承接任务落地见效。

  二、明确我省承接的用地审批权

  《决定》授权事项如下:一是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事项,授权省政府,我省涉及西宁市中心城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二是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事项,授权省政府,即:授权前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单独选址项目,包括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批复的建设项目,或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文批复(批复文件中注明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集体土地征收审批仍按照原程序和权限办理。

  三、承接授权后的审查报批要求

  (一)西宁市城市用地审批。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内用地布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规划期剩余的城市建设用地年均量;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应当符合规划期内用地规模的规定;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按照城市分批次方式,报省政府批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应明确住宅用地中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规模,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实行应保尽保;对2009年以后实施方案审核同意的用地规模低于国务院批准用地规模60%的,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增用地;占用耕地的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批。项目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或已按规定履行规划调整程序。涉及占用林地、草原、湿地的,应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应符合《禁止用地项目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以划拨方式供地项目还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等产业用地政策;涉及占用耕地的,应按照有关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未批先建等违法用地应当查处到位;对开工手续不全等违规煤电建设项目,以省政府名义将问责处理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抄送自然资源部;涉及土地复垦,应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办理压覆矿产资源相关手续,并做好补偿协商。

  (三)土地征收审批。涉及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和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履行土地征收报批前期有关程序出具结论性意见后,依据法定权限报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其中,由国务院批准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由省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超过省政府征地批准权限的,经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报国务院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四)项目用地预审。授权前应由自然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除外),授权后由省自然资源厅预审。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报自然资源部预审。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县(市、区、行委)在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听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用地面积和功能分区要符合建设用地标准控制等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对没有用地标准以及确需突破用地标准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且确实难以避让的,由省级相关部门出具意见;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面积50%以上且超过10公顷,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的建设项目,应当组织(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实地踏勘论证,并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有关规定,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等相关工作。

  四、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一)严格土地审批管控原则。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改革的目的是提升用地审批效能,绝不是放松用地审批的审查和监管要求,必须要严格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确保严格用地审批的管控原则不改变。要持续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严守生态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确保建设项目符合规划、符合产业政策、符合产业用地标准。

  (二)严格执行用地审查规则。各地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坚持“批管并重、权责一致”的原则,健全责任主体明确、审查权限分明、监管措施具体、审查重点突出的共同责任机制。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征地前告知、听证、调查结果、土地权属、用地规模和控制指标及是否存在土地违法行为等进行确认。县级政府对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和落实被征地农牧民的补偿安置措施等负责;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是否落实用地预审、用地计划、用地规模、供地政策、征地听证、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措施、规划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林地草原手续、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社会保障措施、土地违法行为等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对报批材料的真实、合规、合法性负责。市州政府对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和县级政府落实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措施的确认结论负责;省自然资源厅对市州、县级政府和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内容和意见进行复核性审查,对用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结论性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实。

  (三)严格落实“增存挂钩”机制。要将“增存挂钩”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各市州的耕地保护年度考核目标,各地区要严格落实消化存量与控制增量相挂钩机制,不断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对确实难以形成有效供应的土地,经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由市(州)、县级人民政府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对未完成下达的“增存挂钩”任务或近五年平均供地率达不到60%的地区,除国家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受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事项。

  (四)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大对各市州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要按照国家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则、标准和要求,运用遥感监测等手段,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审查(审批)报批情况和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各地审查报批程序。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