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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州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12-09 09:22    编辑: 李宏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及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2018〕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州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安排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紧密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推进“一优两高”战略部署,通过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趋于均衡的省级和市州县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生态文明体制,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进一步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加强政策顶层设计。明确省级统筹规划权,加强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顶层设计,督促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履行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职责,充分调动各地促进区域内生态环境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坚持遵循规律,划清省市州县权责。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科学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省级和市州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全省性及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事务作为重点,适度加强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所需信息量大、信息复杂且获取困难的生态环境事务明确为市州县级事权。

  ———坚持分类施策,稳妥有序推进改革。聚焦当前体系存在的问题,兼顾当前与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对我省相关政策划分较为科学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规范;对现行划分不清晰的事项予以明确;对属于改革范畴的事项,根据体制机制改革情况及时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全省性生态环境规划、跨区域生态环境规划、重点流域、影响较大的区域生态环境规划、省级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和实施方案,以及全省生态状况评估制定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方案编制为市州县财政事权,由市州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

  省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省级组织开展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省级组织开展的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全省生态环境质量预测预警、重大环境问题专项性调查监测,省级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以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全省性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督察,跨区域、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执法检查等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国、省控生态监测网站房基础设施安全保障及事务协调,其他地方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监测、网络的建设与运行维护,执法检查和督察等为市州县财政事权,由市州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省级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以及事中事后监管,跨区域流域的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调查处置,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排污许可核查核证、省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省内碳排放权交易监督管理,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管理,全省水功能区划定、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技术审核及跨省转移技术审核,核与辐射应急监测及安全监督管理,废旧放射源与放射性废物收贮、处置,全省性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监测,生态环境宣传教育、重大环境信息发布,开展省内跨区域的生态保护修复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环境相关国际条约履约组织协调等事项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地方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地方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调查处置,地方性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地方性生态环境调查统计、排污许可地方监督管理,地方性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地方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地方环境信息发布,地方行政区域内生态修复指导协调和监督、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事项为市州县财政事权,由市州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重点流域、影响较大的区域水污染防治和省内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为省级与市州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州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适当加强省级在重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事权。

  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地下水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以及其他地方性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为市州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州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支持。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为市州县财政事权,由市州县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省级地方法规、政策、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生态环境领域省级改革方案制定及实施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政策、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生态环境领域市州级改革方案制定及实施等为市州县财政事权,由市州县承担支出责任。

  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省级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按照外交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三、相关举措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把生态环境作为重点领域,建立健全与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相匹配的投入保障机制。要通过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统筹做好预算安排,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

  (二)扎实推进市州以下改革。各市州要结合各自实际,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合理划分市州与县级政府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组织推动相关改革工作。要加强市州级统筹,适度加强市州级政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职责和能力,避免将过多支出责任交由基层政府承担。

  (三)完善配套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系统梳理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抓紧修订相关管理制度,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逐步实现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