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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实施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12-15 09:23    编辑: 李宏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做好“六保”工作、落实“六稳”任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按照“从严监管、综合施策、标本兼治、规范收费”的原则,全面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各类收费行为,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1年3月底前,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目录清单、收费标准清单及收费数据库(简称“两单一库”),开展清理整顿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专项行动,推动整治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内容不合理、收费标准不规范和监管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到2021年底,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更加有效,市场主体发展环境、发展活力得到进一步优化和激发,基本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晰、依法自治的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制度,基本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格局。

  三、重点任务

  (一)深入开展清理整顿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专项行动。

  2021年2月底前,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逐级负责、分片包干、逐一清零”的方式,组织开展清理整顿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专项行动(具体工作另行安排部署),进一步摸清底数、发现问题、集中整治,对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立即全面清理取消并限期退还违法所得。专项行动结束后,3月15日前,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清理整顿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报省民政厅。各级审计机关将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开展审计监督。(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审计厅按职责分别牵头,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严禁依托政府部门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行为。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优化会员结构,企业或个人入会需有书面申请,并履行入会程序。对行业协会商会依托政府部门职能或利用垄断优势和行业影响强制市场主体入会、阻碍退会,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强制市场主体赞助、捐赠的,必须坚决予以清理取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政府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依据法律法规代行政府部门职能并收费的,政府职能部门应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含收费项目名称、范围、标准及批准文件等内容)、制定委托协议并向社会公示,加强委托收费工作监督管理。收费项目必须是《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青财税字〔2020〕1095号)所列项目,所收费用全额上交国库,列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变相继续收取目录清单以外的项目收费,不得随意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解释定价、收费项目的内涵和外延。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中介服务。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有关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事项作为前置条件、赋予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均应实施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国家和青海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申请报批手续。经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符合自身章程规定,不得超出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严格落实批准奖项的名称、评选范围、奖项设置、活动周期等内容。严禁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严禁向参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市场主体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在评选前后直接或变相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未经批准,不得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冠以“青海省”“青海”“全省”“省级”以及国家级别字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可以依据市场需要和行业需求,自行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但不得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认定。颁发的证书不得使用“青海省”“青海”“全省”“省级”和“职业资格”“人员资格”等字样,不得包含国旗、国徽标志。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要求接受委托承担有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应向社会公示委托清单,除考试费、鉴定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严禁多头重复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行业协会商会及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向同一家会员企业重复收取会费,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时应明确所提供的本服务项目,严禁只收费不服务,不得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和收取会费。倡导行业协会商会根据本行业实际,主动减免困难企业、小微企业会员会费。(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面完成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任务。

  1.按期完成脱钩任务。严格按照《青海省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实施方案》(青发改经体〔2019〕571号)要求,强化源头治理,斩断利益链条,从根本上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政影响力乱收费问题。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脱钩改革任务。(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准入审查。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管理长效机制,加强登记准入审查,严把行业协会商会入口关,对业务范围相似的,要充分论证,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从严准入审查,防止相似行业协会商会数量过多,减轻市场主体多头缴费负担。(省民政厅牵头,各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优化退出机制。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注销、清算制度,健全退出机制,加快淘汰运转失灵、服务缺位、长期不发挥作用的行业协会商会,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优化整合。(省民政厅牵头,各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完善“两单一库”规范收费行为。

  厘清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办理事项界限,进一步规范收费标准依据,建立“两单一库”,督促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将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要求向社会公示,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各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规范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要求,合理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会费不得超过4级,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标准。调整会费标准需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取会费。收取会费时应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对已脱钩和直接登记行业协会商会确定的会费标准,行政机关不得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要求调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合理设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义务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按收费目录清单规范相关收费行为。对于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以及能够由市场调节服务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通过放宽准入条件、引入多元化服务主体等方式破除垄断,引导行业协会商会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暂时无法破除垄断的,应按照合法合理、弥补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2020年底前,全省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上述要求完成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调整和规范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和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降低部分重点领域收费标准。依法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特别是银行、证券、资产评估等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的成本审核。2020年底前,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针对部分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多、标准高、经费使用不透明等突出问题,督促指导行业协会商会综合考虑会员经营状况、承受能力、行业发展水平等因素,严格核定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防止过高收费。(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等部门,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完善收费监管长效机制。

  1.落实部门监管职责。省民政厅要加强对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组织领导,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凝聚工作合力,推动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政策组织实施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及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民政、财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各项收费、财务收支、会计核算及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的审计监督;各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要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管,各级政府要落实对本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督管理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畅通投诉举报渠道。2020年12月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托政府网站、减轻企业负担举报机制、“12315”举报平台和青海省社会组织信息网,畅通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别牵头,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严格约束收费行为,通过“信用青海”网站、青海省社会组织信息网以及协会商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及依据等有关信息,录入青海省社会组织信息网“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数据库”,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所辖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原则,对规范收费工作做出承诺,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

  4.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更好发挥作用。督促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管理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积极作用,推动行业企业自律,及时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参与有关标准和政策性文件制修订,积极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重大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工作统筹,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同,按照明确的职责任务和时间节点,坚持问题导向,细化工作措施,确保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整治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督促检查。每年11月底前,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开展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总结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查处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定期公开曝光违规收费典型案例,始终保持对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的高压态势。对敷衍塞责、延误进度、工作不力的单位和相关人员严肃问责。(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别牵头,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有关政策学习宣讲,及时将新规定、新要求传达到所有行业协会商会,及时将“放管服”、减税降费的利好政策和声音传递到广大市场主体中去,营造清理整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舆论氛围。(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