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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2-07 14:48    编辑: 李宏才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全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需求牵引、协同创新,错位发展、适度集聚,积极发展一批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重大项目,补齐产业链短板,提升研发创新能力,扩大开放合作,优化产业创新生态环境和终端产品应用环境,增强产业整体竞争力,把青海建设成具有国内影响力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集聚区。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全省集成电路产业规模力争达到100亿元,软件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通过强链补链延链带动相关产业规模不断壮大;引入集成电路单晶拉制、晶圆制造等企业5家以上,培育年业务收入超2000万元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小巨人”企业、“独角兽”企业20家以上,超5000万元的骨干企业10家以上,形成软件和大数据知名品牌;建成10家以上国家级和省级集成电路、软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主导或参与制订一批国家关键标准。

三、政策措施

(一)财税政策。

1.严格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要求,鼓励我省相关企业开展集成电路和软件业务剥离重组,成立专业化企业。我省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可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目录以外,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省科技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格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负责)

5.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负责)

6.按照国家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不断完善交易机制,发挥市场作用,开展省内电力直接交易。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进一步降低我省大工业用电价格。(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鼓励国内外具有一定规模企业来青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和研发机构,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但不超过该年度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份额。(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对符合用地规定的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企业,可在土地购置、办公场所等给予优先保障,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同时按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给予其所获得国家拨款额50%的配套资助,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集成电路、软件研发平台提供一次性后补助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投融资政策。

11.省级财政统筹现有各类专项资金支持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发展。鼓励西宁、海东、海西、海南等地区和全省县级以上财政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设立产业基金和财政引导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绩效评价。鼓励相关市州充分运用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机制,合作设立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园区,推动产业集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积极争取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政策性银行对我省集成电路和软件类重大项目的予以资金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强对省内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重大项目的统筹指导和窗口服务,强化风险提示,引导和规范相关产业优化布局,避免一哄而上和低水平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按照《青海省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青财金字〔2019〕906号)要求,对省内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产业、软件产业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或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形成的担保代偿损失按比例进行补偿。(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鼓励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知识产权等专业评估机构,引进评估人才,积极为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中小微企业提供灵活多样的融资和担保服务。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引导企业开展集成电路和软件著作权质押融资业务。提升股权出质登记效率,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实现当场办结,助力省内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利用股权质押解决资金难题。(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研究开发政策。

16.通过工艺及产业路线梳理,加大对电子级多晶硅、蓝宝石晶体、碳化硅、盐湖功能材料等集成电路产业前端基础材料的研发支持力度,通过项目整体规划布局,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拳头产品及核心技术。(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和政策链深度融合,打造“政产学研资”紧密合作的创新生态,探索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支持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上下游企业共建国家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及软件设计企业,支持建设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专业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能力平台,强化对产业创新的支持和引领。(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8.鼓励和引导省内涉及集成电路、软件的企业引入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卓越绩效管理办法,全面提升产品质量和品质。(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9.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依法申请知识产权,对符合我省专利补助和奖励政策的,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人才培养。

21.建立集成电路领军人才库。将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人才纳入省级人才项目库,经申报评选为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住房和医疗保障、子女就学、创新创业等方面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人才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医保局,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2.支持集成电路学科建设,鼓励省内高校和科研院所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合作,设立集成电路相关专业或成立研发机构。支持西宁大学等省内高校将集成电路专业纳入学科建设内容,形成与我省信息系统优势学科差异化办学、优势互补的良好局面。(省教育厅负责)

23.支持集成电路企业与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共建中高端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开展中高端技能人才培训。对经省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营商环境。

24.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积极为国内外集成电路和软件行业领军企业来青投资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凡在省内设立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不区分所有制性质,依法平等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大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服务和保护力度,指导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鼓励我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积极拓宽业务,为省内相关产业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法律咨询、协助开展争议解决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指导服务,切实维护集成电路产业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6.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走出去”,鼓励省内企业在外共建研发中心,利用创新资源提升产业发展水平。支持鼓励有实力的相关企业积极开拓海外市场。(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7.充分发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支持我省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领域企业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通过贷款贴息等后补助方式,助力企业开拓新兴市场。(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西宁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28.严格落实国家对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申报进口相关产品准予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积极推动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探索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鼓励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扩大国际市场份额。(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西宁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29.坚持存量清理与增量审查并重,依法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项政策措施、规定做法。(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30.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反垄断执法,依法打击各种垄断行为,重点查处各种指定机构针对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实施的垄断行为。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假冒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产品或服务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六)保障措施。

31.建立青海省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整合各方资源,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2.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适度集聚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重大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对单晶制拉、晶圆制造等重点项目用地统筹优先安排,按照“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有关市州政府、有关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3.依托现有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强化日常统计和运行监测,及时提供相关数据,为政府决策、产业投资等提供有力支撑。(省统计局负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1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