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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西州促进“飞地经济”发展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4-16 11:18    编辑: 李宏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7〕92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飞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青政办〔2013〕57号)和全省“飞地经济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创新跨区域合作模式,充分发挥“飞地经济”在巩固脱贫攻坚、优化资源配置、强化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促进要素自由有序流动、完善发展成果分享机制等方面的优势,切实推进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特制订以下措施。

  一、建立“飞地经济”合作方共同商定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利益分配等事项的议事协调机制;支持以资金、技术成果、品牌、管理等多种形式参与合作;鼓励合作各方合理分担“飞地项目”建设成本。

  二、“飞地项目”同等享受双方相关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优先推进德令哈工业园、大柴旦工业园发展飞地经济,推动适宜产业飞入,州内各市县行委为落地的飞地项目提供建成的标准厂房。省内外引进“飞地项目”建设用地100公顷内使用海西州土地指标,并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出让地价按照州内统一标准执行。

  三、“飞地项目”由海西州和涉及的各市县行委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合作各方做好政策衔接和统筹协调,促进“飞地项目”落地和正常运营。

  四、“飞地项目”落地建成投产后,省内引进项目税收地方留成前5年全部返还“飞出地”,5年后按5∶5比例分成;省外引进项目前5年“飞出地”和“飞入地”按5∶5比例分成,5年后按4∶6比例分成;东部发达地区引进项目前5年内按4∶6比例分成,5年后按3∶7比例分成;充分发挥“飞地经济”项目引进“经停地”的积极性,“经停地”引进项目税收留成前五年“飞出地”、“经停地”、“飞入地”按4∶2∶4比例分成;州内各市县行委在州内落地的“飞地项目”参照执行。

  五、在统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时,“飞地项目”各项指标由海西州统计部门按现行统计制度和口径进行统计、核算和发布。

  六、在政府内部考核时,“飞地项目”产生的经济指标包括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额、进出口额、外商投资额等经济指标,省外引进项目前5年全部计入海西州,省内州外引进项目前5年全部计入“飞出地”,5年后双方再行协商;州内引进项目按5∶5比例分配。

  七、“飞地项目”必须符合海西州及各市县行委区域生态功能定位,严格执行能耗、水耗、物耗、环保等政策,推进节能、节水、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

  八、“飞地项目”,由海西州按照权限备案或核准,并协助做好水资源论证、节能评估审查、安全预评价等工作。

  九、依托东西部对口帮扶机制,鼓励结对双方在受援地共建“飞地园区”,加强产业合作,引导企业参与,促进产业转移,积极吸纳贫困地区劳动力就业。

  十、支持合作方通过创新“飞地经济”模式,探索完善异地开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健全保护区与受益区的利益分配机制。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由海西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