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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12-13 15:49    编辑: 李宏才

  (1987年6月5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7年7月18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2年3月18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2年8月28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5年3月3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过

  2005年7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1年1月27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21年9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自治机关

  第三章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经济建设

  第五章生态文明建设

  第六章城乡建设

  第七章社会民生事业

  第八章民族工作和宗教事务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各民族公民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州是青海省海西地区蒙古族藏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辖德令哈市、格尔木市、茫崖市、都兰县、乌兰县、天峻县以及大柴旦行政区。

  自治州州府设在德令哈市。

  第四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五条自治机关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发扬新青海精神和柴达木精神,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之路,坚定不移增进民生福祉,坚定不移守护好中华水塔,全面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民族自治地方和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海西。

  第六条自治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自治州实施依法治州战略,加强法治海西、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保障自治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自治州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

  自治州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网络安全管理,推进信息技术与社会治理融合,推进平安海西建设。

  第八条自治机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底线思维、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抵御国家安全风险的能力。

  第九条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将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安排的各项任务。

  自治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

  自治机关在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时,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十条自治机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自治机关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第十一条自治机关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十二条自治机关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十三条自治州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根据工作需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蒙古语言文字、藏语言文字。

  第二章自治机关

  第十四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法选举产生。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和地方性法规,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五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蒙古族或藏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工作机构。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自治州州长主持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

  自治州州长由蒙古族或者藏族公民担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蒙古族、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中,应当合理配备蒙古族、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第三章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八条自治州监察委员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监察机关,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九条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是自治州的审判机关,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州的法律监督机关,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二十条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十一条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蒙古族、藏族公民。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合理配备蒙古族、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监察、审判和检察活动中,应当为不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四章经济建设

  第二十三条自治机关实施产业强州战略,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上级国家机关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通过编制和实施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优化产业空间结构和布局,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

  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应的政策措施,自主安排和管理自治州经济建设事业。

  第二十四条自治机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培育壮大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和专业化市场,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协同发展。

  第二十五条自治机关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合理确定区域经济布局和产业发展重点,推动生态经济、循环经济、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自治机关培育清洁能源、生态旅游、特色生物、节能环保等生态型产业,推进经济绿色化改造和发展,倡导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消费模式和行为习惯,推动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同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七条自治机关推动循环经济绿色转型发展,提升资源精深加工和循环利用水平,形成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再生的绿色生产方式,培育盐湖化工、油气化工、有色金属、特色生物、清洁能源等绿色低碳循环型产业集群,推进柴达木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园区建设。

  自治机关提高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效益,巩固提升钾肥生产能力,建设特色化镁锂产业集群,研究开发其他高附加值盐湖资源,加大新材料开发利用,加快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

  自治机关加大原油、天然气、页岩油气等资源勘探开发及项目储备,有序推进和承接石油化工产业,建设大型油气田及油气化工产业集群。

  自治机关改造提升铅锌铜等有色金属产能,合理开发其他金属资源,发展高市场需求、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建设柴达木金属冶炼产业集群。

  自治机关加快培育绿色有机食品、保健品、生物医药等高原特色生物产业,建设创新型特色生物产业集群。

  自治机关科学利用清洁能源和土地资源优势,发展风能、光伏、光热、风光水互补发电及储能、氢能等新能源产业,推进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发展,扩大本地新能源电力消化吸纳能力,推动新能源电力外输通道建设,延伸新能源产业链条,努力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

  第二十八条自治机关完善数字经济发展政策措施,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数字文旅等信息技术在各产业领域的深度运用,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

  第二十九条自治机关发挥区位优势,提升产业承载能力,依托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东西部协作、对口帮扶等政策创办飞地经济园区,创新平台经济互利多赢的合作机制,发展平台经济产业新业态,扩大规模。推动现代服务业向平台型、智慧型、共享型融合升级,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十条自治机关制定完善旅游发展规划,持续推介精品线路和风景廊道,打造具有地域特色、文化底蕴的世界级旅游景区和青藏高原知名休闲城市、度假区、特色街区,培育知名生态旅游品牌,推动旅游与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

  自治机关利用生态旅游资源优势,培育生态旅游产品,打造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

  第三十一条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国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巩固和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依法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制度,促进农牧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二条自治机关促进绿色有机农牧产业发展,培育壮大枸杞、藜麦、青稞、果蔬、饲草料等现代种植业和牦牛、藏羊、半细毛羊、绒山羊、双峰驼等特色畜牧业,强化地方农牧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打造柴达木枸杞、茶卡羊等知名品牌,加强培育特色农牧业交易市场和物流产业,加快绿色有机农畜产品加工基地建设,延长高原特色农畜产品产业链,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

  自治机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持续提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水平,有效使用乡村振兴各类资金,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支持生态农牧业、智慧农牧业、观光农牧业、定制农牧业等新业态的发展,壮大乡村集体经济,提高农牧民收入,加快农牧区现代化步伐。

  第三十三条自治机关积极发展现代商贸、电子商务、国际会展、物流仓储等现代服务业和居民生活性服务业,建设区域性现代服务业聚集地,促进实体经济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

  第三十四条自治机关实施开放兴州战略,构建综合立体运输大通道,建设国际陆港型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平台,开展与丝绸之路经济带相邻区域的经济贸易合作,积极主动融入西部陆海新通道,推动区位优势向经济贸易优势转化,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五条自治机关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健全平等开放的市场服务机制,发挥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自治机关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完善优惠政策,在市场准入、资源配置等方面提供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吸引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兴业。

  第三十六条自治机关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自治机关根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支出。

  第三十七条自治机关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兴产业、科技创新企业和重大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加大金融资金对绿色低碳循环工业、高原特色生态农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优势产业的支持力度。

  第五章生态文明建设

  第三十八条自治州实施生态立州战略,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按照国家总体布局,科学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促进人口、资源和环境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自治州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自治机关支持司法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第三十九条自治州全力打造高原生态文明新高地、柴达木生态安全屏障新高地、绿色发展新高地、国家公园示范省新高地、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新高地、生态文明制度创新新高地、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综合治理新高地、生物多样性保护新高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决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格局。

  第四十条自治州加快境内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加强可可西里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协同推进三江源、祁连山等国家公园和昆仑山、青海湖的建设和管护工程,加强各类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统筹实施柴达木盆地自然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

  第四十一条自治机关编制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加强流域水环境保护,维护好沱沱河河源区原真性,推动那棱格勒河、格尔木河、巴音河、香日德河、察汗乌苏河、布哈河等流域的综合治理与保护。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修复地下水,确保水生态安全,提高水环境质量。

  第四十二条自治机关推行节约用水措施,建立节水型社会,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境内河流湖泊河岸的自然生态,加强水生态环境和水源涵养区保护,推进河长制湖长制。

  第四十三条自治机关加强保护森林、草原、湿地和沙区植被以及荒漠化生态系统,强化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预警、防控,加强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推进林长制草长制。

  第四十四条自治机关加强保护境内祁连圆柏、胡杨等珍稀树种,实施国土绿化巩固提升行动,统筹城乡造林绿化,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推动森林城镇和森林乡村创建工作。

  自治机关加强生态公益林、防风固沙林等林草生态资源建设管护。对造林绿化、林草保护、荒漠化与沙漠化治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自治机关坚持以草定畜,保持草畜平衡,加强草原保护与修复,实行草原管理使用责任制度,加强高寒草甸湿地及各类植被的保护。

  第四十六条自治机关保护野牦牛、野驴、藏羚羊、雪豹、天鹅等国家和省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环境。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和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第四十七条自治机关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推进有机田园建设。完善农田防护林网,加强耕地保养管理,提高耕地土壤质量,增强绿洲农业生态系统保护。

  第四十八条自治机关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依法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促进矿区生态与自然生态协调发展。

  第四十九条自治机关加强全域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推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和项目建设,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自治州加强工业危险化学品、危险废弃物、医疗废物安全管理与处置,增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危险废物转移风险管控,严格控制不以利用为目的的外省危险废物跨省转入。

  第五十条自治机关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健全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强化污染物排放管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第五十一条自治机关实施全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落实减污降碳任务,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制定实施全州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措施。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严格执行各类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五十二条自治机关推进清洁能源使用,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采取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六章城乡建设

  第五十三条自治机关统筹实施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战略,统筹规划城乡基础设施,鼓励引导市场主体投资城乡公共服务行业,完善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打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绿色家园。

  第五十四条自治机关突出规划引领作用,统筹城镇发展与产业支撑、人口聚集与宜业宜居,以产聚城、以产兴城,推动产业功能、城镇功能、生态功能同步发展,加快城市提质扩能步伐,构建与地理环境和人文环境相协调的城镇空间,增强城镇综合发展能力。

  第五十五条自治机关推进城镇人文特征与自然生态景观相融合的高原美丽城镇规划和建设,建设具有民族文化、地域特点、历史记忆的特色小镇。

  第五十六条自治机关提升城市交通枢纽功能、商贸物流功能、旅游集散功能、综合服务功能,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培育壮大园区经济,增强对周边乡村发展的辐射带动能力。

  自治机关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形成以工补农、以城带乡、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与城乡关系。

  第五十七条自治机关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智能管理信息基础数据库,实施市政、交通、文化、教育、科技、医疗、社会治理等信息化管理工程,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城市现代化融合发展,提高城市治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十八条自治机关实施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投入,提升农牧区社会民生事业保障水平。

  第五十九条自治机关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推进清洁低碳绿色的城乡能源供给转型建设,加强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管护,提高城乡污水处理能力,逐步实施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第七章社会民生事业

  第六十条自治机关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发展具有民族特色和地域特征的各项社会民生事业,各民族群众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创造高品质生活。

  第六十一条自治机关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教育方针政策,制定教育发展规划,确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和管理。发展学前教育,巩固义务教育,普及高中教育,加强民族教育,壮大职业教育。加大教育投入,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支持教育高质量发展,提升教育现代化水平。

  自治机关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设立教育发展基金,发展公益普惠、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事业。

  第六十二条自治机关坚持立德树人根本,提倡尊师重教,健全教师激励机制,加强教师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六十三条自治机关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自治机关应当加强民族语言文字编译机构建设,提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蒙古语言文字、藏语言文字的翻译编辑水平。

  第六十四条自治机关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完善科技创新机制,推动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增强科技服务能力,提升全民科学技术知识水平。

  第六十五条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文化事业,推动报刊、文学艺术、融媒体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健康发展,加强文化市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民族文化事业发展。

  自治机关保护和传承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文化事业,鼓励兴办文化产业。

  第六十六条自治机关制定文物保护发展规划,将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强化文物安全督察,确保文物安全。

  自治机关加强地方历史与民族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第六十七条自治机关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基本原则,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

  自治机关推动文艺创作的发展繁荣,开展群众文化艺术活动,促进各民族的文化艺术交流和协作,丰富各族人民文化生活。

  第六十八条自治机关发展体育事业,全面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城乡体育设施建设,积极开展群众性和竞技性体育活动,重视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提高各族群众的身体素质。

  第六十九条自治机关推进健康海西建设,持续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积极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优化配置城乡医疗卫生资源,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完善公共卫生体系和重大疫情预防救治体系建设,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水平。

  自治机关加强妇女儿童保健工作,提高妇女儿童保健服务能力。

  自治机关重视中西医学的研究和应用,依法保护和开发利用中蒙藏药材药物资源,继承和发展中蒙藏医药事业。

  第七十条自治机关实施人口优化生育政策,落实配套支持措施,提高优生优育服务和保障水平,提升人口素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七十一条自治机关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追溯体系,提高技术支撑能力,完善应急机制,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能力。

  第七十二条自治机关坚持人才强州战略,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才激励和保障机制,培养、引进和使用好各类专业人才。

  第七十三条自治机关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健全社会保障制度,鼓励引导劳动者创新创业,促进城乡劳动力充分就业。

  第七十四条自治机关统筹实施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加快发展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慈善事业等社会福利,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五条自治机关结合实际,制定保障干部职工身心健康和福利待遇的政策措施。

  第七十六条自治州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对具有自治州户籍的居民及其子女给予适当照顾。

  第七十七条自治机关加强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落实兵役制度,推进民兵队伍建设,开展全民国防教育,积极推动军民融合发展。

  自治机关依法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和就业创业政策,加强现役军人、退役军人、烈属军属的优待抚恤,加强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的管理保护等工作。

  第七十八条自治机关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制度体系,加大应急物资储备,强化应急队伍建设,提升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和应急救援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章民族工作和宗教事务

  第七十九条自治机关教育和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坚持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共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自治州持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八十条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城市民族工作体制机制,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各民族群众共学共事共居。

  自治机关鼓励各民族群众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互相尊重风俗习惯。引导各民族群众摒除陈规陋习,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八十一条自治机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八十二条自治机关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严厉打击邪教组织。

  第八十三条自治州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国民教育系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八十四条自治机关加强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民族理论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八十五条自治机关确定每年八月八日为自治州成立纪念日,放假一天。

  自治机关尊重各民族传统节日,蒙古族查干萨日祭火节、那达慕和藏族藏历新年、智阁鲁如等节日放假时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本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